一、对照查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带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
1.政治领悟力“高度”仍有欠缺
2.政治执行力“精度”有待提升
3.政治敏锐性“准度”尚需强化
(二)在带头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引领司法方向方面存在的差距
1.理论武装“深度”不够
2.学用结合“效度”不显
3.思想引领“广度”不足
(三)在带头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司法工作正确方向方面存在的差距
1.党组部署“落实力”有偏差
2.党建业务“融合力”待增强
3.系统协同“驾驭力”需提升
(四)在带头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方面存在的差距
1.为民司法“亲民度”不高
2.服务能力“便捷度”不足
3.维护正义“实质度”不够
(五)在带头发扬斗争精神、提升司法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差距
1.斗争意识“锐气”有所钝化
2.风险防范“预判力”有待提高
3.攻坚克难“韧劲”有所减退
(六)在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锻造过硬司法队伍方面存在的差距
1.“一岗双责”落实度需强化
2.纪律作风“严实度”待提升
3.监督执纪“震慑力”有差距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剖析
(一)思想根源:理论武装深度不足
(二)政治根源:理想信念根基不牢
(三)作风根源:自我革命精神懈怠
(四)能力根源:专业素养本领恐慌
(五)纪律根源:制度执行刚性偏软
三、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擎旗铸魂
1.深化理论武装
2.锤炼政治忠诚
3.增强政治敏锐
(二)凝心聚魂
1.拓展学习深度
2.深化调查研究
3.抓实思想引导
(三)强基固本
1.严格制度执行
2.打造融合品牌
3.提升协调效能
(四)司法为民
1.深化基层调研
2.优化诉讼服务
3.保障实质正义
(五)勇于担当
1.强化风险意识
2.敢于攻坚克难
3.严格队伍管理
(六)清正廉洁
1.压实“一岗双责”
2.狠抓“纪律规定”
3.强化廉洁自律
领导班子成员2025年度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提纲
根据关于开好2025年度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我紧扣会议主题,聚焦“六个带头”,结合自身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深入学习了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系统研读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等权威著作,认真学习了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并持续深化了对纪律规定的再学习、再领会。通过集体研讨、个人自学、谈心谈话、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持续深化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此基础上,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和个人岗位职责,全面深入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照查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带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方面存在的差距
1.政治领悟力“高度”仍有欠缺。对“两个确立”蕴含的历史必然性、时代创新性和实践指导性的认识虽不断深化,但结合法院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进行系统性、穿透式思考不足。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为法治建设、司法改革、国家安全等领域指明了方向,一系列战略部署犹如璀璨星辰,照亮了法院工作前行的道路。然而,我在学习过程中,未能完全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将这些战略部署与法院工作紧密结合,精准定位法院工作的时代坐标和价值追求。例如,在面对复杂的司法案件和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时,未能从“两个确立”的高度去深刻理解和把握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和使命担当,导致在处理一些案件时,缺乏高瞻远瞩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思维。
2.政治执行力“精度”有待提升。在把“两个维护”转化为依法履职、服务大局的具体行动上,存在“重表态、轻转化”的问题。落实上级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决策部署时,有时结合实际思考不够深入,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习惯于按照以往的经验和模式去执行任务,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探索精神。比如,在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中,只是机械地执行上级的要求,没有结合本地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导致工作效果不尽如人意,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高要求尚有距离。
3.政治敏锐性“准度”尚需强化。对意识形态领域特别是涉法涉诉舆论斗争的复杂性、隐蔽性认识不够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司法领域意识形态风险的能力有待加强。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舆论的传播速度极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网络炒作司法个案,干扰审判独立,质疑司法公信力。然而,我对这些“低级红”“高级黑”现象的预见性不足,应对处置和舆论引导的策略、技巧有待提升。例如,在面对一些涉法涉诉的网络舆情时,未能及时准确地判断其性质和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引导和处理,导致舆情进一步扩散,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二)在带头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引领司法方向方面存在的差距
1.理论武装“深度”不够。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钻研不够系统深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等著作的学习有时停留在重点章节层面,对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运用能力不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然而,我在学习过程中,缺乏深入钻研的精神,没有将其与法院工作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在面对审判、执行、管理中遇到的新难题新挑战时,未能运用党的创新理论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导致理论学习和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结合的“桥梁”还不够畅通。
2.学用结合“效度”不显。未能完全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如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运用新发展理念、新法治思想研究提出突破性举措不够多、效果不够理想。“学归学、做归做”的“两张皮”现象尚未根本消除。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学习了很多理论知识,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困难,不能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例如,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虽然了解了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但在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和措施时,却缺乏创新思维和实践经验,导致改革进展缓慢,效果不佳。
3.思想引领“广度”不足。在分管领域或所在支部,对干警的思想动态分析研判不够经常、不够深入,运用新时代新思想统一认识、凝聚力量的方法不够丰富有效。谈心谈话有时流于形式,未能有效触及深层次思想问题,对干警中潜在的“重业务、轻学习”“重法条、轻理论”等苗头倾向提醒纠偏不够及时有力。作为领导干部,我有责任和义务引领干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对干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机制。例如,在组织谈心谈话时,只是简单地询问工作情况,没有深入了解干警的思想困惑和实际需求,导致谈心谈话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干警的思想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三)在带头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司法工作正确方向方面存在的差距
1.党组部署“落实力”有偏差。在执行院党组决策决议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有时调研论证不够充分,提前介入、深度研究不够,导致在参与决策或落实过程中,未能提出更具建设性的意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在执行党组决策时,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然而,我在实际工作中,有时过于依赖上级的指示和安排,缺乏主动思考和积极参与的意识。例如,在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时,没有对相关事项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只是简单地听取汇报,就发表意见,导致提出的意见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影响了决策的质量。
2.党建业务“融合力”待增强。对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在探索党建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特色路径和有效载体上思考不深、办法不多。党建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审判执行工作相辅相成。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往往将党建工作和审判执行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充分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促进作用。例如,在开展党建活动时,只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没有结合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导致党建工作缺乏吸引力和实效性,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破解审判难题、提升办案效果方面体现得不够充分。
3.系统协同“驾驭力”需提升。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复杂案件或综合性工作,牵头抓总、协调各方、推动解决的能力仍有不足。在法院工作中,很多案件和工作都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才能完成。然而,我在面对这些复杂情况时,有时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不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工作合力。例如,在处理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时,由于协调不到位,导致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和社会效果。有时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中梗阻”未能及时有效化解,存在依赖主要领导协调或会议推动的情况,影响了工作整体效能。
(四)在带头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方面存在的差距
1.为民司法“亲民度”不高。深入基层法庭、深入案件当事人、深入社区群众进行“沉浸式”调研较少,“走马观花”式调研相对较多。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人民服务,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实际困难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基础。然而,我在工作中,往往忙于事务性工作,忽视了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例如,很少主动到基层法庭了解一线法官的工作情况和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处理案件时,也缺乏与当事人的深入沟通和交流,对他们的实际情况和诉求了解不够全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执行难”“送达难”以及诉讼费退费慢等急难愁盼问题,主动研究解决办法、推动源头治理的力度还不够大,距离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
2.服务能力“便捷度”不足。对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研究应对不够充分,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普惠应用还有提升空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便捷性和高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不足,例如,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线上庭审等便民措施的覆盖面和便利化程度有待提高,“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尚未完全实现。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已经推行了一些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但在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系统不稳定、操作不便捷等,影响了群众的使用体验。
3.维护正义“实质度”不够。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上,有时更侧重于前者,对如何通过个案审理实现实质公平正义、修复社会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探索不够深入。司法工作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在处理一些案件时,过于注重法律条文的适用,忽视了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导致一些案件虽然从法律角度看处理得当,但却未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未能完全消除矛盾隐患,案结事未了的情况仍一定程度存在。
(五)在带头发扬斗争精神、提升司法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差距
1.斗争意识“锐气”有所钝化。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历史遗留问题、重大风险挑战时,有时存在畏难情绪或“求稳”心态。在司法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然而,我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有时缺乏坚定的信念和勇气,不敢大胆地去探索和尝试。例如,在处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时,由于担心出错或承担责任,往往选择保守的处理方式,缺乏创新思维和开拓精神。对分管领域或部门内部存在的庸懒散拖、“躺平”心态等不正之风,批评不够直接、“辣味”不足,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待进一步锤炼。
2.风险防范“预判力”有待提高。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如涉诉信访矛盾、敏感案件处置不当引发的舆情风险、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等,系统性排查、前瞻性研判不够深入全面,相应的风险防控预案和处置机制不够完善、实操性不强。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工作面临着各种潜在风险,需要我们具备敏锐的风险意识和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然而,我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不足,例如,在日常工作中,对一些潜在的风险隐患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排查和预警,导致在风险发生时,无法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3.攻坚克难“韧劲”有所减退。在深化司法改革“最后一公里”、推动审判质效关键指标持续向好等重点工作上,缺乏持续用力、久久为功的韧劲和“钉钉子”精神。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持之以恒地推进。然而,我在面对改革中的困难和挑战时,有时会出现懈怠情绪,缺乏坚持不懈的努力和顽强的毅力。例如,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阻力和困难时,就容易产生退缩的想法,没有坚定地将改革进行到底,导致一些改革措施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审判质效提升的效果不够明显。遇到困难有时绕道走,缺乏“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闯劲和“啃硬骨头”的决心。
(六)在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锻造过硬司法队伍方面存在的差距
1.“一岗双责”落实度需强化。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情况偶有发生。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我肩负着“一岗双责”的重要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因为忙于业务工作,而忽视了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视和落实。压力传导层层递减,对干警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够严格到位,廉政风险点排查不够精准细致,谈心谈话制度的预防提醒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例如,在与干警进行谈心谈话时,往往只是泛泛而谈,没有针对具体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提醒,导致谈心谈话流于形式,未能起到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2.纪律作风“严实度”待提升。对照纪律规定要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司法工作中仍有隐形变异表现。例如,裁判文书、司法文件存在表述不规范、冗长拖沓现象,不仅增加了法官的工作负担,也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会议效率不够高,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情况尚未杜绝,深入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不足。在日常工作中,有时过于注重形式和程序,而忽视了实际效果和工作质量。在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作风方面还需持续用力,在一些办公用品的使用、会议安排等方面,存在浪费现象,没有充分体现出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3.监督执纪“震慑力”有差距。对干警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醒、批评、纠正不够及时坚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