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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的原创性贡献VIP免费


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的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占据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的伟大实践中,围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丰富发展宪法理论、深入推进宪法实践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在理论层面揭示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宪法与时俱进,回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在实践层面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领导,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完善了国家法治实践布局;在制度层面完善宪法相关规定实施机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将宪法实施提升到全新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这些原创性贡献不仅体现在理论观点的与时俱进上,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展现出强大指导力和推动力,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对于传播中国宪法理念、抵御错误言论,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明确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并加以制度化落实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党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

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领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监督宪法的实施、推动宪法理论的研究和创新等。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党根据国家发展的战略需要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提出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重大原则,确保宪法修改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例如,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着眼新形势新任务作出适当修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在宪法实施方面,党通过领导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确保宪法在全社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为了确保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加强党对执法、司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在实践中加强党的建设,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提高党员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素养,维护宪法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为全社会树立榜样。例如,通过开展各类宪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对宪法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宪法工作方针政策,在工作中自觉运用宪法解决问题。明确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地位并加以制度化落实,为宪法的稳定运行和宪法实践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坚强政治保障。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而能够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扫除一切旧势力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而制定的全新的宪法。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宪法体现人民意志,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在宪法的历次修改中,党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意愿,提出修改建议,使宪法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在宪法理论和实践中,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学说等错误观点曾产生一定干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我国宪法“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的强调,既是对西方宪政民主等错误观点的有力批驳,又为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完善指明了正确方向。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体现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对现行宪法基本原则的创新性表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为宪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其中,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得以正确实施和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明确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通过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宪法制度的基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开展工作,都必须始终坚持这三个方面不动摇,确保国家治理活动符合宪法精神和要求,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深化对宪法地位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与党的十八大之前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比较,从“首先要”变为“首先是”,一字之差蕴含着深刻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体现了对宪法地位认识的深化。

首先要”体现的是应然性,即“应当”“必须”,体现了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期待与要求。“首先是”作出的是事实判断,清晰且明确地揭示了宪法在治国理政、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根本性地位,是对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认识的深化。这表明我们党对宪法的理解和把握达到了新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与前提。国家的各项制度构建和政策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任何违背宪法的行为都将破坏法治的根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一重要论述明确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是对“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一创新性理念的有力阐释。

这一认识上的深化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撑,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在立法方面,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时刻以宪法为基准,确保所立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避免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同时,确保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注重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例如,民法典在制定时就充分考虑了与宪法的关系,将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落实,使民事法律制度与宪法精神相契合。在执法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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