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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系列第124期(17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通知汇编VIP专享

1.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1

2. 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硬仗的通知…5

3. 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9

4.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通知………………………12

5.省防控办关于春节假期后办公场所和人员预防新型冠状病毒防控

工作要求的通知………………………………………………………………16

6.县纪委关于严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通知……17

7.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18

8.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知识宣传的通知…20

9.区委区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通告》精神进一步加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25

10.市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31

11.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36

1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38

13.省工信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41

14.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44

15.县委关于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宣传工作的通知…46

16. 县纪委关于围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加强纪律作风保障的紧急通知…48

17.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50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

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城乡社区组织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积极贡献。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为进一步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抓住春节“大隔离、大消毒”最佳窗口期,有效遏制疫情播散和蔓延,根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和《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相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安排,把社区防控工作作为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工作优势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协同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工作,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城乡社区组织要认真学习掌握疫情防控重大政策、重要信息和重点知识,切实增强政策意识和防范意识。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两委”成员、社区或乡村医生为骨干,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网格化工作体系,分类制定并实施社区疫情防控策略,组织落实病例监测追踪、信息报告、科普宣教、健康提示、爱国卫生运动等防控措施。城乡社区组织要创造条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缓解基层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充分发挥居(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组织动员能力,做到全员上阵、责任到人、联系到户,动员全体社区居民共同

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各项防控措施得到切实

落实、不留死角。

(二)进一步做好疫情监测和重点人群管理工作。城乡社区组织要在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追踪到人、登记在册、社区管理、上门观察、规范运转、异常就医”的原则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外地返回居住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发热和症状监测,追踪、督促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可在社区、小区出入路口对外来车辆、人员进行登记。组织发动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为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提供生活便利。病例较多的社区,可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固定场所对相关人员就近开展集中医学观察。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为疑似病例就医就诊提供帮助和支持。加强对康复患者、疑似病例解除者的关心照顾,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回访并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综合保障政策。

(三)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要求,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动员居(村)民小组长、楼门栋长等自治组织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和志愿者,对居民院落(楼、门、栋)、小区、驻区单位、商业企业等进行细致摸排;城乡社区组织每天按要求实时报送疫情信息,决不允许迟报、漏报、瞒报。严格对社区各类活动的管理,在疫情解除前不举办各类人员聚集性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区开展活动的均应严格按程序报批,并做好相关活动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社区间信息沟通,实现社区间人口流动信息的及时、有效衔接。引导社区居民运用社区信息平台反馈个人健康信息。

(四)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依托社区微信群、社区公众号、社区QQQ、智慧社区客户端等社区信息平台,用好社区黑板报、标语、公示栏、LED电子屏、农村大喇叭等阵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引导社区居民自觉养成佩戴口罩等卫生习惯、疫情防控期间不参与各类群体性活动,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宣传家喻户晓。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及时发布和动态更新当地疫情防控动态、联防联控的政策措施,引导社区居民关注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消除社区居民的忧虑和恐惧心理。

(五)进一步做好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杀,严格对城乡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注意加强对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日常消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

环境要每日清洁消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疫情解除前暂停社区图书室、文体活动室、老年活动室(日间照料中心)等人员聚集型场所服务活动,对于确有需要的可探索采取电话预约等一对一服务方式;动员驻区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确保社区环境干净整洁。城乡社区组织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集贸(农贸)市场整治力度,对集贸(农贸)市场、便民摊点群等进行环境卫生巡查,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和党委、政府要求,参与劝导人群聚集营业场所暂停营业。

(六)进一步做好困难家庭和人员帮扶工作。加强对社区特殊群体和困难家庭的关怀慰问工作,帮助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生产生活问题。城乡社区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关心支持,主动了解并协调解决其家庭实际困难;对于家庭成员有医务人员且承担隔离治疗任务的,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协助做好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照顾工作。对于患有其他慢性疾病的社区居民,要重点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其预防交叉感染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有家庭成员接受隔离治疗的,要督促其他家庭成员做好居家医学观察,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危机干预,有效纾解疫情的心理社会影响;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的老年人,要协调相关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抓紧建立社区防控工作机制,在当地疫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机制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省、市层面要抓紧制定社区防控工作总体方案,明确城乡社区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任务要求,落实社区防控工作专项经费和物资供给,有效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县、乡层面要制定完善社区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未发现病例”社区的指导监督,重点强化对“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和“传播疫情”社区的支持保障,确保防控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效果到位。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指导加强居(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其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意识和能力,协调解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困难问题,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社区防控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

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会同城乡社区组织做好疫情发现、防控和应

急处置,有效落实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等措施,做到无缝衔接。

(三)营造良好环境。切实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权益,分级分类完善各项卫生防护措施和配齐必要消毒、防护用品;加大对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城乡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的表扬力度。大力宣传社区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重点宣传社区志愿者和广大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好人好事,用身边事教育引导身边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围。参与防控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志愿者要了解防疫基本知识、学会自我保护,为社区居民做好示范。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129

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硬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

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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