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22〕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2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市政府文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3号)
将第四部分第(三)项中“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2〕24号)
删去附件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负有管理责任的社区,给予通报批评。”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
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三)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修改为“未取得规划核验的住宅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号)
删去第四部分中“对未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的人员,或虽然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习但未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不得予以求职登记、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对违反就业准入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录用、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