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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明:公司法应当赋予公众公司重要地位VIP专享

提纲:

  (一)公众公司具有股份性

  (二)公众公司具有公众性

  (三)公众公司具有公开性

  (四)公众公司具有严管性

  (一)引入公众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二)引入公众公司已有很好的实践经验

  (三)引入公众公司有利于区别非公众公司

  (四)引入公众公司有利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五)引入公众公司有利于法律的宣示作用

  (一)明确公众公司的入法逻辑

  (二)明确公众公司的共性监管要求

  (三)明确公众公司的类型及差异化监管安排

金融时报/2021/4/12/011方法

公司法应当赋予公众公司重要地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明

我国在法律体系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自然也沿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当中并没有公众公司的概念。随着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公司法在修改过程中增加了“上市公司”一节,对上市公司的内容作了简单的规定,但在公司法的公司类型上仍将其归于股份有限公司。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运行的日益丰富、资本市场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公司法的这一划分方法不能完全反映不同类型公司之间的公众性差异,建议借鉴境外公司法的立法经验和我国公司发展的实践,引入公众公司的概念并就公众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对公众公司的界定并不统一,并没有一个概念十分清晰的公众公司定义。公众公司概念的内涵在于它的“公众性”,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一)公众公司具有股份性。公众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特点在于:一是股东较为广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可以较广泛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二是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三是股东责任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四是股份有较好的流动性。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份较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公开。同时,为提高股份的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份具有较好的流通性。五是公司公开程度较高。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份和经营过程中,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加开放。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特征契合了公众公司的相关要素和基本要求。公众公司的股份性特征使股份公司成为公众公司的前提和基础,排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类型的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可能性。

(二)公众公司具有公众性。公众性”是公众公司的重要标志。一般而言,各国将公开发行或者公开交易的公司视为公众公司,将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公司视为非公众公司。对公众公司审核较为严格,监管较为严厉,公开发行、公开交易需要公权力介入,且介入程度较深。对非公众公司审核较为宽容,监管较为宽松,公权力介入的力度较轻。

对公众公司之所以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进行严格的审核,是由其特点所决定的。与非公众公司相比较,公开发行、公开交易的公众公司特点是明显的。其一,公开发行、公开交易股票,涉众性强;其二,公开发行股票、公开交易,经济利益巨大;其三,公开发行、公开交易股票博弈程度高。因此,国家公权力需要介入,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审核,对交易市场的参与者进行严格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投融资双方的公平公正,重大经济活动有序进行。

(三)公众公司具有公开性。公开性是公众公司的又一个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一般是公开的。这种发行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和一定数量的投资者。第二,公众公司的股份一般是公开交易的。即公众公司的股份在发行完成后,一般要进入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股票的公开交易具有了公众公司的属性。第三,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是公开的。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公开主要表现为程序公开和内容公开。公司的“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举行的会议,一般有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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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特别是公司股东大会应对外进行公告,并在会前的一段时间内通知股东。除了不易公开的商业机密,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中的议案均应告知。第四,公众公司的信息是公开的。公众公司的“涉众性”要求公众公司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使公司的广大股东、投资者能够及时掌握公司的情况。

(四)公众公司具有严管性。对公众公司的监管是较为严格的。在法律规定上,对公众公司的规定内容较多,大多数是对公众公司的约束,是对公众公司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严加管理,其目的就是要防止公司或者上述人员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滥用权利,为自己谋利,损害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监管执法上,各监管部门对公众公司的监管是全方位的。此外,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还从股东的角度对公众公司实行自我监督;对公众公司的监督和对投资者的保护手段也很丰富。

综上所述,公众公司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开交易股票或者股东人数规模达到公众性程度的股份公司。具体为上市公司、股票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即挂牌公司)以及公众化股份公司。

公司法应当引入公众公司

(一)引入公众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公司法上的意义。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在公司设立上,公众公司具有较为严格的设立程序和较为严格的审查制度。其次,在公司章程上,由于公司的公众性特征和股东人数众多,公众公司的章程在制定程序和内容上有特别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公司治理方面有更多的要求,包括对中小股东和异议股东保护的特殊安排。再次,在公司治理方面,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严格要求,对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防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均是法律规制和监管的重点。最后,在公司经营上,一般采取股东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模式。公司要寻找代理人经营公司,在公司经营的委托代理过程中,对职业经理人的规定和职业要求较高。防止经理人滥用权利,防止内部人控制公司。

二是证券法上的意义。公众公司在证券法上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即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交易的公司和达到公众化程度的退市公司、摘牌公司。对于第三种类型的公司,由于其上市公司退市或者挂牌公司摘牌后,其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公众公司的标准,仍然被视为公众公司,按照公众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证券法上,三种类型的公众公司尽管其标准和要求不尽相同,但作为证券法上的公众公司,受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都要比非公众公司严格,相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要大得多。证券法更加注重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滥用股东权利、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作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更加强调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对投融资双方的意义。对融资者而言,公众公司意味着更广泛的融资对象、更大的融资规模、更合理的融资价格、更好的流动性。对投资者而言,公众公司意味着更严格的公司治理、更透明的信息披露、更有保障的公司质量、更好的交易效率、更充分的价格发现。

(二)引入公众公司已有很好的实践经验

从境外实践看,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的划分正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司组织形式的主流划分模式。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的划分本就源于英美法系,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均通过法律对公众公司概念予以细化界定,并匹配相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深受大陆法系影响以及那些传统上并没有公众公司概念的国家或地区,也逐渐出现公众公司概念,如日本直接在公司法中规定了公众公司,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众公司,但界定了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对其他具有涉众性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从我国资本市场来看,历经数年实践,已经形成了由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为主的公众

公司群体以及一定规模股东的公众化股份公司,既有大量的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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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也形成了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代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场所自律规则等一系列证券监管规章制度。公众公司不但在法律上具有大量的实质性规定,在监管上也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公众公司的概念在公司法规定已经具备了较为充分的法律和实践基础。

(三)引入公众公司有利于区别非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具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需要我们在公司法制度和修改时采取不同的立法态度,规定不同法律程序、制定不同的法律内容,使公司法能够更加精准地规制不同形态的公司实践。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股东构成。现行公司法没有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很好地加以区分,我国公司运作的实践面临着困难。而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的划分,使公司的股东构成、股东人数的识别度十分明显。在股东结构上,公众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范围较广。不但有公司发起人股东,还有大量的因公开发行、公开交易等参与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股份较为分散,广大中小股东难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也很难通过行使表决权等影响公司经营决策。而非公众公司股东数量较少,持股集中,多数股东具有通过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

二是信息披露。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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