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挖“微腐败”滋生蔓延的主要根源
二、强化基层“微腐败”监督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压力传导
(二)完善制度机制
(三)聚焦关键岗位
(四)创新监督方式
(五)深化以案促改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
(二)强化考核评价
(三)保障监督力量
(四)坚持久久为功
县区基层“微腐败”监督防范的有效路径专题调研与系统剖析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纪委监委关于深化以案促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深刻汲取基层违纪违法案件教训,着力锻造清正廉洁、务实担当的基层干部队伍,持续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我县(区)结合工作实际,对近年来查处的“微腐败”典型案例开展专题调研与系统剖析,深入挖掘问题根源,积极探索基层“微腐败”监督防范的有效路径。
一、深挖“微腐败”滋生蔓延的主要根源
通过案件复盘和专题调研,我县(区)从思想根源、制度环境、监督效能、执行落实等多个维度进行检视,发现基层“微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向基层传导存在衰减。部分基层党组织存在“重业务、轻党建”倾向,将经济发展、民生服务等视为“硬任务”,而将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日常监管视为“软约束”,对党员干部的常态化教育引导不足,导致一些议事决策、审批管理、制度规定流于形式。有的党组织负责人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及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不到位。少数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对分管领域和下属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甚至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视而不见;有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浮于表面,具体措施未能落地生根,导致责任压力在基层逐级递减、落实效果大打折扣。
二是部分基层干部纪法观念与宗旨意识薄弱。少数党员干部对“围猎”风险缺乏警惕,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严峻性、复杂性认识不清;有的在惠民资金、集体“三资”、项目建设等工作中,面对利益诱惑心存侥幸、私欲膨胀,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屡屡触碰纪法红线,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他们往往认为“微权”不易被察觉,存在“法不责众”或“小节无碍”的错误心理,导致行为失范、用权任性。
三是基层权力运行机制不够规范,制衡不足。调研发现,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部分基层站所,权力相对集中于个别岗位或少数人手中。例如,在涉农补贴发放、小型工程发包、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环节,决策、执行、监督权责边界不清,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流程管控。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轮岗,容易形成“熟人圈子”和“利益固结”,为权力寻租、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微腐败”行为提供了土壤。
四是监督体系在基层末梢存在盲区与短板。受层级和地域限制,上级监督有时“鞭长莫及”,同级监督往往“碍于情面”,群众监督又面临“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通”的困境,导致对基层小微权力的监督不够及时、精准、有力。一些领域制度设计不够精细,存在漏洞;有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打折扣,特别是在财务报销、物资采购、惠民政策落实等方面,操作随意性大,为“微腐败”留下了空间。
五是监督方式方法相对传统,精准发现能力有待提升。当前监督主要依靠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个别谈话等常规方式,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进行动态监测和智能分析的能力不足,对隐形变异、手段翻新的“微腐败”问题发现难、查证难。基层监督力量相对薄弱且分散,纪检监察机关与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民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协同机制不够顺畅,未能完全形成信息互通、力量互补、成果共享的监督合力,有时仍存在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斗”的现象。
二、强化基层“微腐败”监督防范的对策建议
整治基层“微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既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要常抓不懈、涵养生态。
(一)强化压力传导,拧紧责任链条。一是健全责任落实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县委(区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委专责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乡镇(街道)党(工)委直接主抓、村(社区)党组织具体落实的层级责任网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二是完善对下监督指导。优化上级党委、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定期督导、述职评议、考核问责等方式,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在基层落地生根。三是严肃精准问责追责。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微腐败”问题频发的,坚决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以问责倒逼担当尽责。
(二)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小微权力。一是织密制度笼子。围绕基层人、财、物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优化决策、执行、监督流程,形成相互制约、公开透明的小微权力运行机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制度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二是推进阳光运行。全面深化基层党务、政务、村(居)务公开,特别是要将惠民政策、项目资金、集体资产处置等群众关心的事项,通过公开栏、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及时、详细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是规范“三资”管理。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