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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细则VIP专享

提纲:

1.股权内部转让时

2.未满18周岁的股东的股权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赠与

3.已组建家庭的股东需要转让或赠与股权时

4.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和赠与股权

5.“五保户”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保管

1.双方协商

2.提出申请

3.审核公示

4.签证协议

5、存档备案

  (一)实施增资扩股须连续3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市、镇另有规定除外):一是资产负债率低于10%

  (二)实施增资扩股须严格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是扩股前须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

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序运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自觉接受镇党委、政府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支持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股权管理工作,健全股东和股权登记管理台账制度,做好股东、股权日常动态跟踪和管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把股权、股东资料录入股权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和维护股份制改革成果,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符合条件的股东股权可以依法继承,也可以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张榜公告无异议后进行内部转让、赠与。个别条件成熟的村,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的,经镇、村审查同意,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可试点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

第二章 股权继承

第五条 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办理。

第六条 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股权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和诉讼期间,不得办理继承手续,其股权暂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七条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6个月后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在符合领取条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息返还。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如协商不成,可由继承人书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轮流行使权力,也可书面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放弃。若受托人出现不能行使股权等情况,可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变更受托人。

第三章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

第八条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不能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股权流转或赠与给第三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

第九条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的对象及条件

1.股权内部转让时,受让方的户籍必须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股权赠与时,受赠人须是赠与方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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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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