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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发言: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VIP专享

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

A总书记指出,“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具体实践形式,在协商范围、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既彼此独立又互为补充。在我国基层社会,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要统筹好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使二者既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又能做到有效衔接、实现良性互动。

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有深刻的现实需要,也有充分的可行性。首先,二者对民主价值的追求是一致的。在我国,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都致力于通过平等的对话、沟通、协商以取得共识,致力于在多样的社会群体和多元的价值诉求中寻求民主和团结。其次,二者的直接目的是契合的。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的目的都在于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相关规定,人民政协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与基层协商面向人民群众的要义高度契合。最后,二者优势互补、相互补充。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协商民主最主要的制度化组织形式,在长期工作探索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为基层协商提供理论支持和组织保障,也能将一些成熟的协商经验、做法与基层协商实践相结合,提高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

近年来,我国在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的要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要求,支持政协委员有序参与基层协商,促进政协协商有效服务基层治理。实践中,不少地区通过推进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有效解决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人居环境整治等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明显提高。但是,要做到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仍有一些难题需要破解。

一是基层协商缺乏组织保障。目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于在乡镇(街道)设立政协组织并无明文规定,全国政协对乡镇(街道)政协工作性质、职责及权限也未予以定位,人民政协目前只在县市级以上设立。这一定程度导致政协难以组织开展或参与基层协商活动,且一些本来在基层就可以直接化解的矛盾、解决的问题,还需要通过县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协平台,致使解决问题的效率、效果可能不理想。二是协商“重形式轻落实”问题一定程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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