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2、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
3、学籍接续小学学籍信息
4、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
5、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6、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
7、学校应当依据山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
8、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9、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
10、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11、学生转学
12、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
13、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14、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
15、休学期限为8个月
16、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17、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18、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19、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
20、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
21、学生到境外就读的
22、学生死亡
23、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
24、德智体全面发展
25、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2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
27、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
【学生管理】德州市第七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2、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3、学籍接续小学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4、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
5、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6、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7、学校应当依据山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8、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2)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9、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