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赵卯生
(2026年5月22日)
202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的标题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将“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以独立标题形式写入大会报告目录,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尚属首次。这一安排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强决心与历史担当,也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将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重大历史背景下孕育、形成并不断丰富的科学理论。这里要特别注意“新时代” 的特定含义。“新时代”特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即从2012年开始,我国发展所处的新的历史方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纲领,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接下来,我们简要梳理一下我国法治建设思想的发展脉络。改革开放后,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深刻认识到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时期,我们强调的是“法制”(制度的“制”)。确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被确立为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1978年, 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标志着我们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要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法治观念也在不断深化和发展。一个标志性的转变是从“法制”(制度的“制”)迈向“法治”(治理的“治”)。1997年, 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里明确为“治”。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修正案,这标志着“依法治国”完成了从党的主张到国家意志的升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进入21世纪,中国法治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这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推动法治实践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发展,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一次中央全会。会议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阶段。需要说明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而2014年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在法治领域正式确立了新时代的方位与航向,推动了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正式确立的。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次会议首次正式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将其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三个方面构成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框架——道路指明方向,体系奠定根基,法治国家描绘目标,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
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应如何推进?这就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此将国家各项事业和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核心要求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成其关键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确立,从根本上回答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以及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了历史性飞跃,正在从法治大国向着法治强国的目标坚实迈进。
二、准确把握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内涵与目标要求
要把握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内涵与目标要求,关键在于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 只有将其学习准确、理解透彻、落实到位,才能成功建成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
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概括为“十一个坚持”。2025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央召开第二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了新的丰富发展,把习近平总书记此前提出并深刻阐述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增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12个核心要义。)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此,第一个需要把握的重点就是: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方面工作,要想真正取得实效、取得成功,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项伟大事业,更是必须将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位。可以说,全面依法治国要不断深入,首先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具体而言,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实施。那么,如何理解“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又该如何在实践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呢?首要的一点是,必须牢固树立“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根本观念。在我国,无论是哪个领域、哪个行业、哪个岗位的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自然也不例外。
其次,要认识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根本依据。这些路线方针政策要真正贯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各级各方面工作的具体指导,就必须通过法治化的途径,将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从而得到全体人民的共同遵守和有效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出发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确保法治建设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这是衡量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尺。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 才能说我们建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意味着, 人民的需要已从过去“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扩展到对“美好生活”更广泛、更深刻的追求。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涵盖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方面面。在过去物质生活水平相对有限的时期,人民群众对法治、民主等方面的诉求可能并不像今天这样突出和迫切。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日益增强。其中,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愈发凸显。广大人民群众希望通过法治建设,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简而言之,人民期待用法治来保障安居乐业。满足人民在法治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正是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肩负起的重大责任。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理解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核心要义。这集中体现为,要始终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其根本指向,是要回答好法治建设“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这一根本问题。只要我们在各项工作中将这个问题想清楚、落到位——“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的“谁”,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我们的法治建设就能真正做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障人民,那么,法律的权威就将真正源于人民群众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因为这是属于人民的法治,必然能深入人心,获得最广泛的认同与支持。由此,全民守法的社会基础才能牢固确立。
当全民守法成为现实,意味着社会全体成员,无论身处何种岗位、担负何种职责,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和积极践行者。全体人民共同学习、拥护、践行并捍卫法治,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自然就能实现。因此,把握“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 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其一,要始终明确一切工作,包括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造福人民;其二,当各项工作,特别是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障人民,就必将赢得人民的真心拥护与信仰,全民守法便能水到渠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成也就有了最坚实的根基。
具体而言,必须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要求,全面贯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要依法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人民也需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整体,广大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既依法享有权利,也自觉承担义务,这才是真正的全民守法,才是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
如何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切实贯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就科学立法而言,其科学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但最根本的一条在于,立法权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保法律真正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核心职能,也是立法“科学” 之基。
就严格执法而言,法律既然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那么所有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就必须不折不扣、严格规范。这要求执法机关忠实执行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得以实现,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严格执法的本质,就是尊重和实现人民的立法成果。
当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障碍,或是社会成员之间产生纠纷,导致体现人民利益与愿望的法律未能得到充分落实时,公正司法就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终局性作用。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救济,使被搁置或受损的法律意志得以恢复和实现,从而守好这“最后一道防线”。
当立法真正体现了科学和民主,执法实现了严格和规范,司法保障了公正和权威,那么,“全民守法”自然水到渠成。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一项重点提出,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与深刻的理论必要性。需要明确认识到,“法治”作为概念和实践, 在西方社会有其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受此影响,部分人在认识上容易产生一种模糊或偏差,即不自觉地以西方法治模式和理念作为衡量一切法治建设的唯一或根本标准。这种倾向是需要警惕和澄清的。
我们并非全盘否定西方法治文明中的有益成分,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任何法治道路都与特定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和发展阶段紧密相连。中国是社会主
义国家,有着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截然不同的国情、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现实。因此,决不能简单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模式,更不能以其为标准来剪裁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