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发展方向
(一)总体要求
(二)加强分类指导
二、注重统筹布局
(三)强化规划引领
(四)明确功能定位
(五)促进协调发展
三、集聚高端要素
(六)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七)建优建强创新载体
(八)培育壮大园区企业
(九)加快高端人才集聚
四、着力深化改革
(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
(十一)提高管理效率效能
(十二)创新建设运营模式
(十三)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五、加强制度建设
(十四)完善管理体制
(十五)促进整合优化发展
(十六)强化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
(十七)推动园区和谐发展
六、面向国际竞争
(十八)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水平
(十九)优化营商投资环境
(二十)创新投资促进机制
(二十一)提升国际合作水平
七、深化调整转型
(二十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二十三)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十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十五)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八、强化要素保障
(二十六)落实支持创新政策措施
(二十七)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二十八)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九)加强开发区干部队伍建设
(三十)重抓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
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进一步发挥开发区改革开放排头兵和转型升级主阵地作用,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方向,强化分类指导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两聚一高”奋斗目标,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基本原则,推动开发区向集成产业功能、生态功能、制度创新功能,以及部分生活服务功能的现代产业园区转型,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业创新的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二)加强分类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要率先实现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制造研发基地,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园区品牌。起步较早、实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要做大做强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起步较晚的省级开发区要注重发挥后发比较优势,高起点规划建设,提高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实效,加快推动产业要素集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苏南开发区要强化创新驱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腾笼换鸟”进程,打造高端竞争优势;苏中开发区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推进跨江融合发展,大力培育特色产业、比较优势产业,形成错位竞争优势;苏北开发区要坚持“生态+特色”方向,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走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二、注重统筹布局,坚持科学发展
(三)强化规划引领。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管理体制和未来发展方向。各设区市要综合考虑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编制本地区开发区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等。各设区市要指导辖区内开发区编制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各开发区要扬优展长、集中突破,重点打造1个主导产业,扶持壮大1-2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开发区用地规划管控。开发区四至范围必须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并位于允许建设区域内;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开发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
(四)明确功能定位。开发区要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着力打造特色创新集群,着力提升土地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智能制造普及率,成为本地区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主要载体。各地要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重点建设好开发区核心区,统筹核心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各级各类开发区要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着力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套完备的设施、共享便捷的资源;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注重数量速度向突出质量特色转变,走创新引领型、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协调发展。各地要更加注重统筹协调,引导开发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实现错位发展、互补发展。持续推进南北共建园区建设,发挥苏南开发区在人才、技术、资金、规划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品牌输出,带动资本和产业联合,加快打造共建园区“升级版”。完善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和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共建园区引进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有关财政收入市县留成部分,可由合作双方商定按比例分成,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按比例分别计入。鼓励开发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以及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参与江苏对口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支持“飞地经济”发展,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在长江经济带沿线和对口合作支援地区等共建产业园区,共同拓展发展空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集聚高端要素,优化创新生态
(六)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支持开发区构建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开放式协同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着力壮大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其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由省、市、县财政给予不超过3年的培育奖励。围绕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推动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开发区引进海外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引导区内企业与跨国公司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发展,与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创造一批前瞻性强、引领产业高端发展的高价值专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
(七)建优建强创新载体。支持开发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设立和引进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创业中心、孵化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推动开发区加快构建产学研联合平台。鼓励开发区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和深化实质性战略合作关系,引进、共建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和产业创新平台。鼓励发展创业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等创新促进服务机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建立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众创空间,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新创业全程孵化体系。鼓励支持开发区建设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其资源优势和运作经验,参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支持开发区内创新型骨干企业开放共享创新平台资源,以“互联网+”带动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知识产权局)
(八)培育壮大园区企业。开发区要推动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重点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资本运营、品牌提升和人才引进、市场拓展。大力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采取“一企一策”等灵活方式,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骨干企业。加大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资金对开发区龙头骨干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发区制造业企业围绕制造装备升级和互联网化提升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视本土企业发展,提升本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培育和扶持中小企业,引导其专注核心业务,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之路,培育行业“单项冠军”企业;鼓励大企业将加工、组装等非核心环节外包,让更多中小企业参与拓展产业链,形成以大带小、以小托大的发展模式。(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加快高端人才集聚。落实“双招双引”政策,坚持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同谋划、同开展、同考核。招才引智工作享受招商引资出国(境)审批政策,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双创计划”“333工程”“外专百人计划”等省级人才支持计划向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重点倾斜。对于开发区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按程序一事一议,经审批后省财政最高可给予1亿元资助。支持开发区围绕特色产业集聚人才,打造一批“产业+人才”特色小镇。探索实行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直聘制度,将特色产业集聚区的特色专业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建设人才发展缓冲基地,推行人才在高校等事业单位与开发区“双落户”制度。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省级产业类引导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相关领域人才的引进、培养等;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鼓励开发区通过跟奖跟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开发区给予一定奖补。全面实施外国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鼓励开发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开发区“三定”方案,配齐配强专门的开发区人才工作力量。(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四、着力深化改革,激发发展动能
(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鼓励开发区在推进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管理体制高效化等方面先行先试,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开放平台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举措的叠加融合与集成创新。精心组织实施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等改革先行实践。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积极复制推广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委内加工、保税维修、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等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制度;进一步推进贸易多元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等试点工作。支持自主研发、检测维修、再制造、保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融资租赁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加工制造中心、贸易销售中心、交易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和研发设计中心。推进开发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省科技厅)
(十一)提高管理效率效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开发区行政效能。在全省开发区稳步实施大部门制机构改革,加快实行“一枚公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一个平台管信用、一张网络管服务”。开发区与行政区统筹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普遍建立代办制度,推行大项目代办制、一般项目网上办理。开发区要率先实现“企业3个工作日内注册开业、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50个工作日内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3550”目标。各地要清理精简向开发区派驻的部门,支持开发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省级以上开发区可组建行政审批局,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现阶段确实无法赋予开发区的权力事项,应根据开发区管理实际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设立派驻机构或办事机构,实行“办事不出区”;派驻机构或办事机构,受开发区与派出部门双重领导,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以开发区管理为主。对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涉及《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可由国家级开发区直报省有关部门。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探索由开发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开发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支持开发区率先开展企业零用地鼓励类项目“不再审批”试点。(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开发区探索建设、运营、招商、管理和园区服务的市场化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开发区,或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支持开发区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体制,采用多元化投融资工具。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公用事业、资源环境、基础设施、产业转型升级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给予开发区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开发区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权明确、运转高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在参与开发区社会治理和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民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十三)深化人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