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集体决策
(二)坚持依法决策
(三)坚持民主决策
(四)坚持科学决策
(五)坚持规范决策
(一)企业本级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指示的重大工作措施
(二)企业本级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本级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本级改制、上市、兼并、重组、破产、产权转让或者变更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
(五)企业本级年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的制定、调整等
(六)企业本级及权属企业单笔XX万元以上资产损失核销、原值XX万元以上资产处置(资产转让、报废、置换等)、国有产权、股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七)企业本级薪酬管理、中长期激励、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与改革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企业本级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九)涉及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
(十)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按照集团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任免、聘用和解聘等
(二)其它应由企业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带动主业发展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股权+、基金+、信托+、债券+等方式)等
(二)股权投资项目:包括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企业重组等(因经营性投资、融资、降负债、项目运营等专业业务发展和特殊需求而进行的股权投资除外)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
(四)金融投资项目:包括证券投资、私募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五)境外投资项目:指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
(六)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
(一)企业本级年度融资计划内的发债储架类发行业务、权益类融资业务以及年度融资计划外融资业务
(二)企业本级作为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企业本级作为担保人的担保类业务
(四)企业本级及权属企业委托理财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10%的理财业务
(五)企业单笔超过XX万元的对外捐赠活动
(一)充分协商
(二)征求意见
(三)论证评估
(四)合规审查
(一)议题承办部门汇报情况及拟办意见
(二)主管领导补充说明
(三)与会人员讨论
(四)参会领导发表意见
(五)主要领导总结并明确最终意见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会议议题内容)
(三)议题承办部门意见
(四)与会人员研究讨论意见
(五)结论性意见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
(三)因特殊原因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
(五)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八)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某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部署安排、省国资委的监管要求的文件内容,全面发挥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持续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集团治理,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和效力,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企业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决策,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分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四)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各类尽调、可行性研究和综合评估等关键要素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各决策机构应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制度规定,涉及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安全生产经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本级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指示的重大工作措施,以及需要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本级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本级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本级改制、上市、兼并、重组、破产、产权转让或者变更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
(五)企业本级年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的制定、调整等;
(六)企业本级及权属企业单笔XX万元以上资产损失核销、原值XX万元以上资产处置(资产转让、报废、置换等)、国有产权、股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七)企业本级薪酬管理、中长期激励、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与改革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企业本级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九)涉及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
(十)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决定;
(十二)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免)、调整、委派人员的推荐与免职等。主要包括:
(一)按照集团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任免、聘用和解聘等;
(二)其它应由企业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带动主业发展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股权+、基金+、信托+、债券+等方式)等。
(二)股权投资项目:包括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企业重组等(因经营性投资、融资、降负债、项目运营等专业业务发展和特殊需求而进行的股权投资除外)。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不含为获取经营性投资项目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单项投资金额在人民XX及以上的重要关键设备引进、重大项目立项、概算、决算等重要环节的审批与决定。
(四)金融投资项目:包括证券投资、私募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不含为获取经营性投资项目而进行的金融投资项目)
单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XX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境外投资项目:指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单项投资额超过XX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六)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
(一)企业本级年度融资计划内的发债储架类发行业务、权益类融资业务以及年度融资计划外融资业务;
(二)企业本级作为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企业本级作为担保人的担保类业务;
(四)企业本级及权属企业委托理财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10%的理财业务;
(五)企业单笔超过XX万元的对外捐赠活动;单笔超过XX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XX万元的商业赞助活动;
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通过集团党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分工及议事规则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业务主控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提出明确意见,由综合办公室汇总,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列为决策议题。其中,党支委会议题报支部书记(副)审定,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报总经理审定。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承办部门和分管领导应结合决策事项,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