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府发〔2020〕1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南府发〔202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黔南州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
1.统筹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协调发展,在制订教育事业规划时留出发展空间,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利于学生个体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研学旅行、实践营地、特色课程等教育服务产品;支持国有民营企业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与职业院校合作举办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大力支持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方案(试行)〉和〈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教学前发〔2014〕215号)要求以及符合高中阶段优质教育标准的社会力量独立投资举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学校。(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研究制定《黔南州民办学校设置准入基本标准》《黔南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进一步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支持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积极引进一批国内一流大学或重点师范院校基础教育集团在黔南创办或合作举办附属学校。支持国内外知名教育集团或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在黔南投资举办学校或培训机构。引导一批本地知名教育机构或企业投资举办优质学校。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与企业、社会力量合作,采取多种模式举办优质学校。教育部门要对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州财政局、州国资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学出资,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黔南银保监分局、人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5.落实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教民办发〔2019〕80号),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其中,现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在重新登记前,应当按照非营利性学校的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义务教育和高中一体化民办学校,其高中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将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依法拆分后,符合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分别申领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法人,原办学许可证依法注销。分立后的民办学校应实行独立校园办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会计制度。(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国资监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7.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拟使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批,资产所属单位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民办学校利用其它符合办学条件的闲置场地设施办学的,必须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租赁合同,并明确租赁期限。对租赁校舍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降低办学风险。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凡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等,免征耕地占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