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度汇编(排版后)
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制
度
汇
编
中共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2022年2月
目 录
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3
XX工业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11
XX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16
XX工业园区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18
XX工业园区督查工作细则 20
中共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财经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25
XX工业园区管委会财务制度 29
XX工业园区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32
XX工业园区合同管理制度 35
XX工业园区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41
XX工业园区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43
XX工业园区“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51
XX工业园区日常工作守则 54
XX工业园区公文处理管理制度 59
XX工业园区保密工作制度 61
XX工业园区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62
XX工业园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65
XX工业园区采购管理制度 70
XX工业园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72
XX工业园区机关公文处理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75
XX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78
XX工业园区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8
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简称园区党工委)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议事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党工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工委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园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园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党工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全面完整准确把握治疆方略,围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谋划推动工作。
(三)坚持高举民族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将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园区党工委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四条 党工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园区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加强对园区维护稳定和经济工作的领导,聚力聚焦着眼点和着力点,统筹谋划园区各项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强对园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坚决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渗透。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向自治县、自治州等上级部门推荐优秀干部。
(五)加强对园区群团工作的领导。
(六)动员、组织园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努力实现自治州、自治县党委确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由党工委书记、党工委委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工委书记负责主持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召集党工委委员会议,结合园区党工委工作实际,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工委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2. 组织制定、实施党工委的工作计划、决议、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按要求向党工委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 认真抓好党的自身建设。了解、分析、掌握党员和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 与党工委委员、各企业领导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配合、支持企业工作。做好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抓好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党工委忠诚维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党工委每年至少向自治州党委、县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八条 党工委须向自治州党委、县委请示的事项:涉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事项;涉及州、县党委文件的解密公开、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以及新闻报道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重大问题;明文规定应当请示的其他事项及特殊情况。
第九条 党工委须向自治州、县党委报告的事项:区、州、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区、州、县党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群体性事件以及社会动态、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等。
第十条 党工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州党委报告,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表与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工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凡属党工委委员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维护领导集体权威和班子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形成整体合力。
党工委委员及参会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不许擅自公开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
第十二条 议事规则:党工委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由正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必要时扩大到副科级领导干部参会。
党工委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工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党工委会议议程、讨论决策事项,一式两份报请县委同意后召开,未经同意不能召开党工委会议。
党工委委员会议拟研究的问题,需提前将有关书面材料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党工委书记严格执行“四不直接分管”和“末尾表态制”。
第十三条 议事范围:
1. 讨论研究工业园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2. 讨论决定管理权限内的机构调整和干部任免及推荐名单。
3. 研究讨论园区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等问题。
4. 研究分析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处理和解决党组织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 研究制定工业园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以及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
6. 其他需要党工委会议研究事项。
第十四条 议事决策方法:
1. 党工委委员会议议题,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2. 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
3. 会议的主持者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 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工委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人事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5. 党工委委员会议决策时,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上报县委予以请示。
6. 党工委委员会议由园区党政办公室做好会务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委员及参会人员。
7. 党工委委员会议由园区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记录要实事求是,详细具体,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督查落实。党工委委员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承办(办局)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园区党工委书记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园区党工委委员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纳入绩效考核,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 政治坚定。坚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视为生命、放在首位、贯穿始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时刻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绝对权威。
第十七条 思想统一。坚持和完善园区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自治区、州、县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在新形势下的治疆方略上来。
第十八条 目标明确。牢牢把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和核心任务,园区各项工作紧紧围绕着眼点和着力点,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高举宪法和法律旗帜,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
第十九条 担当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扑下身、沉下心、扎下根,公.文思.享文.库出.品,自觉把岗位当阵地守、把工作当事业干、把奉献当本分看,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第二十条 工作连续。坚持既定的工作思路不改变、坚持既定的工作措施不松动,保持工作的稳定性、持续性、连续性,一步一个脚印地抓好落实,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把园区发展稳定的势头巩固好、发展好。
第二十一条 作风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地生根。对自治区、州、县党委按照党中央要求作出的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以只争朝夕、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狠抓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强团结。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园区党工委班子团结。
第二十三条 廉洁严格。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严格遵守党章和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自治州党委九条规定和XX县委九条规定,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带头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按要求主动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为民用情。坚持把各族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多办顺民意、惠民生的实事好事,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访惠聚”活动,让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委员参加社会活动和各种公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等制度。严格发文和会议管理,减少发文和会议数量。
第七章 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六条 党工委向自治州、县党委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自治州、县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请州、县党委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工业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推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区、州、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园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园区党工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在以区州县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为抓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真正把合格的标尺立起来,把做人的底线划出来,把党员的先锋形象树起来。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信仰上的忠诚人、行为上的老实人、工作上的担当人、作风上的实干人、为民上的贴心人、团结上的促进人、纪律上的自律人、廉洁上的干净人。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全面完整准确把握治疆方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中心组参加人员范围: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有关人员列入参加学习范围。
第六条 园区党工委对园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工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园区党工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工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委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园区党工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园区党工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政办主任具体负责,同时将分管党建的同志纳入学习秘书组。公.文.思.享.文.库.出.品,各办局应当协助秘书组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习近平对新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五)国家法律法规。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和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
(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历史等方面知识。
(九)改革发展稳定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党中央和区州县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集体学习原则上每月举行1次,全年集体学习不少于12次(其中至少1次为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时间定于每月20日左右。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每天挤出1个小时学习时间,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园区、深入企业,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到基层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45天,至少撰写1-2篇调研报告。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园区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养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体干部职工大兴学习之风。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区州县党委的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第十二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向上级党委宣传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党政办负责中心组学习信息的撰写及报送工作。信息要及时、全面、准确,重点报送理论学习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和学习成果以及学习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网站通报带动干部职工学习。
XX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园区实际,制定XX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一般在本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开始10日内召开;不定期会议,由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随时确定召开。
第二条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上一季度园区安全生产情况,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任务,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事项,对下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等。具体议程有:
(一)园区安委办通报上季度园区安全生产形势,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事故多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二)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本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交流工作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安排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第一责任人按时出席参加,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委托副职参加。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园区安委会办公室(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筹办,认真做好有关会议通知、材料准备和记录等各项会务工作。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和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要编写下发会议纪要,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负责进行督促检查及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由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约谈。
XX工业园区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为不断提高园区全体干部职工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综合素养,创建学习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治学习
(一)政治学习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五下午。
(二)由党工委分管领导组织学习(党工委分管领导外出时,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并建立学习考勤记录,纳入绩效考核。
(三)学习内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党风廉政建设、党报、党刊有关重要文献及相关重要会议精神等。
(四)认真撰写政治学习笔记,参与学习人员认真记录学习笔记,每月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检查。
(五)政治学习需要请假者,须报经组织学习的领导批准。
(六)严守学习纪律,不允许阅读与学习无关的书、报纸、杂志以及从事与学习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业务学习
(一)组织相关业务学习,每周五结合政治理论学习,要有相关业务学习,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因工作、病事假原因不能参加学习,科级干部向主持学习的管委会领导请假,一般干部向办局负责人请假。
(二)学习内容:经济统计、法律法规、业务管理、政务礼仪、商务礼仪及办局相关业务等常用必备知识。
(三)党政办负责制定综合业务学习计划并准备好相关学习资料。各业务局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各自业务学习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抓好落实。
(四)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检查业务学习情况。
XX工业园区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区督查工作,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重要文件精神、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根据《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指对各办局的工作进展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简称,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政策、决议、指标、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章 原则与内容
第三条 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园区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服务于园区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原则。凡重大决策和领导重要批示、交办工作,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有交必办,每办必果。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做假。
(四)注重实效原则。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全过程,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反对形式主义,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督办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督办任务。
(六)效率优先原则。发扬雷厉风行的作风,对交办事项坚持“先干、快干、大干”,提前办、立即办、抓紧办、协助办,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四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部门和园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所属办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三)园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等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园区领导重要批示、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园区领导要求开展的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要求落实的事项,采取下发督办通知单、督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办局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的重要批示及交办工作,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办局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重要的督查事项,承办办局要配合督查人员进行实地督查,或采取暗访形式进行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最新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拟办。对需要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党政办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对重大督查事项报主要领导审定,并由党政办负责登记、编号、下发督查通知,及时进行交办。
(二)转办交办。全局性督查工作下发督查通知,交承办办局直接办理;单项督查事项填写《督办通知单》,交承办办局直接办理;领导批示件转其复印件交承办办局按批示要求办理。
(三)督查催办。对已交办的督查事项,党政办负责跟踪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党政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办。
(四)办理反馈。承办办局在办理督办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认真办理;对重大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方可退回或延长办理时限,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办理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党政办。
整理备案。督查事项落实后,由承办办局将有关督查督办材料报党政办整理备案。
第四章 时限与要求
第七条 督查工作时限要求:
(一)承办办局在接到督办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后,除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规定时限落实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计划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承办办局要在会议规定的时限内或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三)园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等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原则上从会议纪要印发之日算起,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四)园区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工作,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办理。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承办办局应按规定要求积极落实督办事项,做到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督办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涉及多个办局办理的督办事项,牵头部门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办理结果由牵头部门和单位负责上报。
(三)承办办局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要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第九条 督查过程中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督办效果。
第十条 各办局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党政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 工作奖惩
第十一条 督查实行责任管理和成效考核。
(一)督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使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其办局主要负责人要向园区主要领导说明情况;造成工作失误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办局和个人,由园区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园区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财经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加强园区财经工作领导,进一步规范园区财经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流程,强化集体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央及区、州、县党委有关财经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实际,现制定本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事决策原则
第一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坚决执行“政府过紧日子”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李克强总理“把过紧日子的要求落实落细”的批示精神,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人员、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优先支持重点项目支出;
第二条 坚持集体研究,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财经领导小组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园区重大财经事项。在集体讨论研究基础上,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流程,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合理安排资金。
第三条 坚持“议大事,抓大事”原则。紧密结合园区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州、县党委的各项经济决策部署,研究园区重大财经有关问题。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研究园区职权范围内财政体制和财经政策的调整、财税改革重大事项、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财税工作发展规划、重大开支和财源建设、资金调度、财政性资金融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等;
第五条 研究园区各类政府性举债。园区及下属国有公司提供担保和承诺的或有负债、举债方案、还本付息方案及应对债务的风险举措等;
第六条 研究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园区重大国有资产(含下辖国有公司)的购置、出售、置换、捐赠、报废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使用等;
第七条 研究基本建设资金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审议园区及下属国有企业各类工程项目及日常运转、重大资金支出事项、紧急用款事项等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八条 审议园区重要财经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项目合同签订等;
第九条 其他需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条 刚性支出。为确保园区正常运转,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减少会议次数。将还本付息、公用取暖费、水电费、电话费、食堂食材支出、车辆运行费等日常经费支出及公益性岗位工资(园区承担部分)、差旅费等经常性支出,经本议事规则通过后,以后不再上会研究,直接由分管财政副组长审核签字后直接支付,并在近期会议作为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非刚性支出。经相关办局负责人及分管办局领导核实,财政局审核,提交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报财经领导小组分管财政副组长审批后支付;
第十二条 紧急特殊支出。有关办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由分管领导提出,经征求各副组长意见后,报组长批准后先予执行,在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并以纪要形式确认;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园区各类合同的拟定需由园区2人以上共同参加谈判,合同文本由合同经办办局拟定,签订前需对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状况进行相应的企业背景和征信调查,经县法律顾问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方可上会审议同意确定并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正式签定(园区招商引资框架协议除外),报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办公室、园区党政办及园区财政局备案。
三、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财经领导小组以召开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财经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由财政局提前收集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申报办局需经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与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协商,形成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园区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涉工程项目支出有关合同约定、工程进度验收、审计竣工决算及支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