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一)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一)违反宪法
(二)触犯国家法律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违反学校规定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情节较重的
(三)情节严重的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按印迹或违章张贴广告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一)作案价值500元及以下者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
(三)两次及以上盗窃或者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
(六)为作案者放哨
(七)敲诈、勒索别人财物者
(一)饮酒被发现
(二)酗酒滋事
(三)酗酒滋事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
(二)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
(三)损坏花草树木、文物、纪念物或残害珍稀野生动植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
(二)动手打人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四)故意提供伪证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七)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
(八)因打架斗殴
(九)持械打人造成伤害者、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
(一)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留宿或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
(二)未经批准
(三)未经批准
(四)不听劝阻
(五)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
(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八)未经批准
(九)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
(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等危险品或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者
(十一)在宿舍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
(十二)向宿舍窗外倒水、乱丢垃圾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对违反其它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一)故意损坏图书
(二)提供伪证、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
(一)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三)违反学校规定
(四)隐匿、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
(五)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者
(六)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失信行为的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
(三)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或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者
(五)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
(二)给予警告处分后
(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
(四)给予记过处分后
(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一)因责任心不强而出现医疗事故者
(二)私开药品或病假条
(三)与医护患关系处理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四)违反实习医院及住宿点规定
(一)因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在学生活动经费使用上
(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
(四)本条所称学生干部为在学校或系级团委、学生会及附属机构任职的学生
(一)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从重处分者:
1.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2.在校期间严重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4.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者
5.涉外活动违纪者
6.违纪群体为首者
7.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违纪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9.处分其内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及相关部门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相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一)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
(二)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三)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日期及其他必要内容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一)受处分后
(二)处分期内
(三)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
(四)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一)学习刻苦
(二)在各级比赛、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三)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
(四)因见义勇为受到表彰的
(五)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六)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的情形
(一)处分期满后
(二)学工部在收到系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
(三)学校做出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后
(四)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xxxx学校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得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临床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行为,以及在校外发生的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纪律处分自处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违纪处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学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破坏校园正常秩序,危害学校环境安全、稳定,扰乱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破坏、污损环境,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按印迹或违章张贴广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馆、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污物、火种,或酗酒滋事,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退还款物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500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盗窃或者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敲诈、勒索别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进行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凡组织参与赌博、打麻将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参与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及其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对参与上述活动者,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涉恐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期间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饮酒被发现,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及以上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引起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予以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损坏花草树木、文物、纪念物或残害珍稀野生动植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一律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
(九)持械打人造成伤害者、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留宿或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学生宿舍、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