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当使命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一致
(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
(三)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四)在推进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发展经济、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中
(五)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
(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
(七)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
(九)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集团党委决策部署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一)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
(四)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五)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
(六)假公济私
(七)有法不依、有规不行
(八)不作为
(九)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十)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法规的行为
(一)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
(三)会商认定
(四)反馈申诉
(五)材料归档
(一)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相关评价要素(经营收入、利润除外)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薪酬调整
(四)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一)启动纠错
(二)发送通知
(三)督促整改
(四)完善制度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企业或干部职工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一)集团党委担负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
(二)集团纪委根据“三个区分开来”
(三)集团纪检监察室对涉及容错纠错的干部职工加强跟踪回访
(四)集团各级宣传部门充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调动集团广大干部职工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集团干部职工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企业及干部职工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把干部职工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担当使命,实干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鼓励干部职工大胆履职,高效干事,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集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发挥改革创新的牵引作用,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热情。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历史辩证地看待和处理企业发展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出现的不同问题,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因素,尊重历史,尊重实情,结合实际,公正处理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
(三)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结合干部职工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工作失误的责任,做到权责对等。对失误的干部职工区分处理,做到慎重处理少数,教育提醒大多数。
(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和错误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主动查找失误环节,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对策措施,及时纠错整改。
第三章 容错适用的范围
第七条 符合容错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网络舆情信息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除外):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真请示报告,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虽履职尽责但仍然出现决策失误的。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向集团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三)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推进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发展经济、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中,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难以预见因素影响,努力采取应对措施,但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五)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七)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