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五)公务接待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六)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七)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八)公务接待管理其他有关情况
(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XX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检局机关。
本办法所称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局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八条 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第九条 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确需接待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加强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