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算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3.报县分管领导加具意见
1.单项(单个资金文号
2.申请按专项资金文件指定使用单位、用途和金额使用的
3.专项资金文件虽未指定具体用款单位和金额
1.超过经批准对应细目投资额度或财政预算项目资金额度的
2.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
3.通过政府采购的工程结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结算金额大于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通过政府采购的除外)
XX县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执行《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府〔20XX〕XX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支出管理,根据《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县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XX发〔20XX〕XX号)和县委“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计划管理
第一条 年度财政预算是全县财政分配的基础计划,由各镇和县直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按规定申报,财政部门汇总拟定草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议,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条 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属于人员性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属于续建或常年性安排的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党组(党委)审议后,直接向县财政局申报;属于当年新增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党组审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向县财政局申报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结转下年度安排;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财政收回统筹,不再结转安排。
第四条 预算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属于人员性经费和基本运转性公用经费的,由县财政局按相关政策和标准核定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属于项目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按零基预算要求,结合财力情况,经评估后分类予以安排、部分安排、调整预算安排或结转下年安排。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不作为部门预算固化支出基数。
第五条 预算单位申报上级项目资金,凡要求县级财政配套的,需在申报前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按本办法第八条审批权限审批。未按本办法审批的,县财政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第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增加本级财政支出,特殊情况确需申请增加本级财政支出的,需完成以下流程后,方可报县政府审批:
1.预算单位提出书面请示,说明增加支出的必要性、依据、用途和金额等,并对增加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3.报县分管领导加具意见。
第二章 预算审批权限
第七条 经县人大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第八条 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之外申请增加本级财政支出,属于法定各项税费支出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县长审批;法定税费以外的其他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权限为XX万元以下(含XX万元);
县长审批权限为3XX万元以下(含3XX万元);
单项3XX万元以上(不含3XX万元)、XXXX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单项XXXX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批。
经审批的支出,需调整年度预算的,由县财政局拟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再办理拨付;不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县财政局视库款情况统筹安排拨付。
第九条 上级下达的返还性收入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通知的扣款、上解或结算往来款项,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十条 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含债券、涉农等专项资金)未列入部门预算且属于以下三类之一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1.单项(单个资金文号,下同)资金总额XXX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
2.申请按专项资金文件指定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