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组织正副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
(二)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
(三)党组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支部主要负责同志之间
(四)党支部正副书记、委员与党员之间
(五)党员和党员之间
(一)立功受奖
(二)工作变动
(三)信访举报
(四)履职不力
(五)违规违纪
(六)遇到困难
(七)精神不振
(八)出现矛盾
(九)生活变故
(十)党组织书记认为需要谈心谈话的其他情形
(一)充分准备
1.摸清情况
2.审时度势
3.选好场合
(二)循序开展
1.导入
2.入题
3.正题
4.结束
(三)跟进总结
1.谈心谈话应注意收集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
2.各级谈心谈话情况应做好记录
3.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汇总梳理谈心谈话情况
局党组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的联系,强化党内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XX局党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建设XX人才的目标,坚持全员覆盖、及时精准、形成常态,做到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二章 对象内容
第三条 党内谈心谈话以下列五个范围为主:
(一)党组织正副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
(二)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
(三)党组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支部主要负责同志之间。
(四)党支部正副书记、委员与党员之间。
(五)党员和党员之间。
党组书记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一次,其他层级人员每年至少谈心谈话一次。
第四条 谈心谈话针对不同对象,内容应各有侧重,主要围绕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深入沟通交流,促进共同提高。谈心谈话要“见人见事见思想”,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书记应经常、主动和党员谈心谈话。通常情况下,遇有以下十种情形必谈:
(一)立功受奖,主要指党员在工作表现优异受到表彰时;
(二)工作变动,主要指党员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时;
(三)信访举报,主要指党员被检举控告或投诉时;
(四)履职不力,主要指党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时;
(五)违规违纪,主要指党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
(六)遇到困难,主要指党员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特别是推进重点任务、重要工作中遇到困难时;
(七)精神不振,主要指党员工作中出现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漫情况时;
(八)出现矛盾,主要指在党员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可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时;
(九)生活变故,主要指党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婚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