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对独立的空间场所
(二)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及配套管理制度
(四)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五)相关管理制度
xx市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市动物防疫条例》和《xx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犬只防疫工作的领导,保障犬只防疫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工作,以及开展犬只防疫宣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
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犬只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防疫知识宣传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犬只登记注册、注册和销售过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犬只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落实犬只防疫相关要求。
第五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犬只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六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开展对犬只狂犬病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质量评估。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发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推荐程序和疫病防控指南。
第七条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以下统称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免疫点应当具备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