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引荐XX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沧投资,在项目前期洽谈和后期签约、落地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且获得投资方和落户地共同认可的项目引荐人(团体),包括:(一)社会力量:社会人士、企业法人、退休央企和国企负责人、招商中介机构、经社团登记的商(协、学)会或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组织机构;(二)公职人员: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在职人员。
第二条 XX市域外投资者资金来源需为XX市区域以外,投资方为企业(机构)则投资机构注册地为XX市域外,投资方为自然人则投资者户籍所在地为XX市域外。
第三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申请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条 引荐项目应为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必须是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独立法人。各类金融保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原有外来投资企业扩建或技改项目、PPP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不在奖励范围。其他产业类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非公职人员引荐项目按四类进行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一)对引进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产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二)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产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三)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产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奖励;(四)新引进外资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奖励。
第六条 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9〕8号)、《公务员职务与职务并行规定》(中办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基础上,公职人员引进落地固投亿元以上项目的,作为推荐个人评先评优、奖励、优先提拔重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