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仲梓
在《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许仲梓
同志们:
今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X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系统总结了我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方面的经验,是一部针对性和操作性都比较强的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医疗事业健康 有序发展具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联合在这里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目的就是对这部条例实施进行动员部署,推动条例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刚才,大家从不同角度就宣传贯彻《条例》分别进行了解读和交流。省政府蓝绍敏副省长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了动员部署,讲得都很好、都很务实,我表示完全赞同。希望各地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借此机会,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再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我们每个人一生中的重要时刻:生、老、病、死大都离不开医院。科学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是大家共同的愿望。因此,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第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江苏是国务院批准确定的首批医改试点省份。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是国务院批复我省综合医改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稳步增长,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城乡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但也有组数据不容忽视:江苏每年发生医疗纠纷约在 7000 余起,医疗纠纷成为埋伏在人民群众就医过程中的“隐形杀手”,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屡屡刺痛社会大众的神经。
第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依法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的需要。本届以来,有二十名省人大代表连续两年提出议案、建议,呼吁省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民意,回应了社会关切。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在汇集各方民智民意、总结省内外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成熟做法的基础上,经过两审程序制定出台了《条例》。可以这样说,这部《条例》装满了人民群众的心愿。
第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的需要。立法规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积极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宋《文正公愿为良医》中有“不为良相,当为良医”一说,古时,胸怀远大者把从医作为仅次于致仕的人生选择。我们有过和谐的医患关系,特别是 2003 年全民“抗非”,医护人员冲锋陷阵、前仆后继,展现出“白衣天使”大无畏的精神至今让人感动。“抗非”硝烟过去十多年后,我们的医患关系却陷入“囚徒困境”:过去,患者对医生是深信不疑,如今是半信半疑。过去,病人只要有1%的希望,医生就会尽100%的努力。如今,即便有99%的希望,医生也会小心翼翼,生怕出现1%的失败率。医患双方走到了“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境地。参与前期立法调研的同志告诉我,在省内某地分别召开的患者和医生两场专题座谈会听意见,患者和医生立场不同,叙述角度和表达意愿也不同,但有点惊人相同:大家都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这是个令人揪 心的说法。破解医患关系难题不能光靠“理解万岁”,关键要靠制度。这次,《条例》重点调整和规范医疗领域中的医患行为:一方面按照上位法规定,明确对医闹、暴力伤医行为“零容忍”;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处理医疗纠纷经验,通过规范院内调解,完善纠纷调处机制,提高医院参保比例等方面,在化解医疗纠纷机制上实现了新的突破,引导群众向依法理性维权回归,为医患双方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制定条例是将医疗纠纷预防纳入法治化管理的需要。《条例》进一步梳理并明确患者的哪些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例如:第十三条明确诊疗活动中,患者有权利知晓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要求医生在实施替代医疗方案时也需告知患者。这一条是在以往实践中很难全部落实到位,从现在起,患者知情权有了保证。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又一个坚定而有力的足印。
第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战略,深化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矛盾与冲突不断增多,在医疗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许多“群体焦虑”需要纾缓:医疗技术水平越来越发达,医患冲突却越来越频繁,医生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