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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厘清概念:《组织处理规定》的边界与内涵

1.停职检查:这是一种临时的、调查性的措施

2.调整职务:这适用于德不配位、能力不足、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

3.责令辞职、免职:这两种方式比调整职务更进一步

4.降职:这是五种方式中对干部职业生涯影响最直接的一种

二、精准对标:《纪律处分条例》影响期的最新变化

1.警告:影响期为一年

2.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一年半

3.撤销党内职务:影响期为二年

4.留党察看:这个比较特殊

5.开除党籍:这是最严厉的党纪处分

三、融合贯通: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影响期的衔接适用

1.首先

2.然后

3.所以

四、实践反思:从执纪者到组织者的双重考量

XX市纪委监委纪律讲堂上的讲稿

各位同志,各位曾经的战友们:

大家好!

站在这里,看着台下这么多熟悉的面孔,我的心情很特别。几个月前,我还和大家一样,奋战在执纪监督问责的一线,每天思考的是如何精准发现问题、固定证据、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现在,轮岗到了组织人事部门,每天面对的是干部的选育管用、职级晋升、考核评价。角色的转换,让我对我们共同从事的事业,有了一点新的视角和思考。

今天组织安排我来和大家作个交流,不算是授课,更多的是一次“回娘家”的汇报和探讨。主题大家已经知道了,就是解读《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特别是要把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这几把“尺子”的影响期,放在一起掰开了、揉碎了,聊清楚、说明白。过去,我们纪检干部办案子,可能更关注“定性”和“量纪”是否准确;而到了组织人事部门,我发现我们更关注处分决定作出之后的“影响”和“执行”。这个“影响期”,恰恰就是连接我们两个部门工作的关键枢纽。如何让纪律的惩戒效果,精准地体现在干部的后续管理上,既不“打白条”,也不“乱加码”,是我们必须共同答好的时代考题。

所以,今天的交流,我希望能跳出单纯的条文解读,结合一些案例思考,和大家一起厘清边界、明确标准、统一认识。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展开我的分享。

一、厘清概念:《组织处理规定》的边界与内涵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认知:组织处理不是纪律处分的“软包装”,更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内部手段”。2021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为组织处理这把“戒尺”明确了法律地位、划定了适用范围、规范了操作程序。它和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一样,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制度笼子。

过去,有些单位的同志可能会有一种模糊的认识,觉得某个干部问题不大,给个党纪处分太重,干脆“组织处理”一下得了。这种想法,其实是把组织处理当成了一种“法外之刑”,一种避重就轻的权宜之计。这是非常错误的。《组织处理规定》的出台,就是要纠正这种偏差,让组织处理回归其严肃性、规范性的本位。

《规定》明确了五种组织处理方式,每一种都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和后果。我们必须像熟悉《纪律处分条例》一样,牢牢掌握这五种方式的具体影响期:

1.停职检查:这是一种临时的、调查性的措施,目的是为了让干部在停职状态下配合调查、反思问题。《规定》明确,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个期限是硬约束,不能无限期“悬置”。

2.调整职务:这适用于德不配位、能力不足、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它的影响期是: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这意味着,在这一年里,这名干部的职业发展是“暂停”状态。 源自公▲文思○享文库创↗作

3.责令辞职、免职:这两种方式比调整职务更进一步,不仅是岗位变动,更是对其任职资格的否定。大家注意,这两者的影响期是分段计算的,更为复杂: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这是什么概念?我们来拆解一下。比如,XX区某局的一位副局长(副处级)因履职不力被免职。那么,在接下来的第一年里,他不能被安排任何领导职务,哪怕是科长。一年期满后,到第二年期满前,他可以被安排领导职务,但最高只能是与原职务层次相当的副处级,比如调任另一单位的副处长,而不能提拔为正处级。这个两年的“天花板”效应,是非常明确的。

4.降职:这是五种方式中对干部职业生涯影响最直接的一种,直接降低其职务职级。它的影响期是: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也就是说,一名被从正处级降为副处级的干部,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才有机会重新回到原来的职级赛道上。

除了这些核心影响期,组织处理还会直接影响干部的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比如,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硬约束”。

所以,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当我们在案件审理报告中提出“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时,脑海里必须有这本清晰的“账”,清楚地知道这个建议一旦被采纳,将对这名干部产生何种具体、量化的影响。

二、精准对标:《纪律处分条例》影响期的最新变化

讲完了组织处理,我们再回到大家最熟悉的领域——党纪处分。202312月新修订、20241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当前执纪的根本遵循。我想在座的各位对新《条例》都学得很深很透了,这里我不再逐条复述,而是重点聚焦“影响期”这个维度,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新变化,和大家再“对对表”。

党纪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它们的影响期,同样是刚性规定,不容打折:

1.警告:影响期为一年。在这一年里,党员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一年半。这是新《条例》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将影响期从原来的一年延长到了一年半。这个变化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党组织对违纪行为的容忍度在降低,惩戒的力度在加大。我们办案时,在考虑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时,就要同步考虑到这多出来的半年影响。

3.撤销党内职务:影响期为二年。在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如果同时建议免去其党外职务,那么组织人事部门就会依据这个党纪处分,同步作出相应的行政职务调整。

4.留党察看:这个比较特殊,它本身有一年或二年的察看期。在察看期间,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察看期满后,如果表现好,恢复党员权利,但影响并没有就此结束。《条例》规定,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同样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所以,一个“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其对职务晋升的实际影响周期长达三年。这一点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

5.开除党籍:这是最严厉的党纪处分。影响期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并且,也不能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这意味着一个党员政治生命的“熔断”。

与党纪处分相对应,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其影响期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比如,降级、撤职的影响期是二十四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档次。这些规定与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基本是协同对应的,共同构筑了一张严密的惩戒网络。

作为纪检人,我们不仅要熟练运用这些条规,更要深刻理解其背后的立法精神: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影响期的设定,就是为了确保纪律处分的后果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防止“一处了之”、“罚过无痕”。

三、融合贯通: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影响期的衔接适用

前面我们分别讲了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这两把“尺子”。但在实践中,很多情况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单选题,而是两者需要并用、衔接的复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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