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
(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五)公众满意程度
(一)自评总结
(二)核实核证
(三)综合评价
(四)结果反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A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效,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参加。
第五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市、县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考核省级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加强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其他地方立法主体开展相关立法,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未完成环境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