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带头强化政治忠诚、提高政治能力方面
(二)在带头固本培元、增强党性方面
(三)在带头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方面
(四)在带头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方面
(五)在带头坚决扛起管党治党责任方面
二、原因剖析
(一)理论武装深度不够
(二)党性修养锤炼松懈
(三)纪律规矩意识淡化
(四)担当作为劲头不足
(五)管党治党责任压得不实
三、下步整改措施
(一)持续强化理论武装
(二)不断锤炼坚强党性
(三)时刻严守纪律规矩
(四)激励主动担当作为
(五)压紧压实治党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2025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五个带头)
根据本次民主生活会主题要求,院党组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紧扣五个方面重点内容,深入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院党组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但对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特别是对照党的自我革命精神和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目标,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在带头强化政治忠诚、提高政治能力方面。党组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但在将政治要求融入司法实践的具体环节,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仍有提升空间。一是从政治高度审视司法风险的敏锐性有待加强。在审理涉及地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案件时,有时侧重于法律条文适用和个案纠纷解决,对案件可能引发的区域性金融风险、群体性社会稳定的政治考量嵌入审判决策全过程不够深入。例如,在2025年处理某房地产企业系列债务纠纷时,合议庭更多聚焦于合同效力与债务清偿顺序的法律技术问题,对于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协同政府化解行业性风险、保障购房者权益这一重大政治社会效果的统筹谋划不足,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未能充分发挥。二是将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司法理念的自觉性不够均衡。虽然持续组织学习,但个别班子成员和部分干警在理解“中国式现代化”司法篇章的内涵上存在温差,未能完全自觉地将新发展理念贯穿于审判执行各环节。在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有时存在等待上级司法解释或类案指引的惯性思维,运用司法政策鼓励、保护创新的主动性不强,裁判尺度未能及时跟上高质量发展需求。三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存在堵点。对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的一些重大部署,能够及时传达学习并制定实施方案,但在结合本院实际创造性落实上思考不深。例如,在落实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部署中,虽然建立了联动机制,但在运用大数据精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深化跨部门协同惩戒等方面,突破性举措不多,长效机制建设仍需加强,部分执行指标在省内排名仍有波动。
(二)在带头固本培元、增强党性方面。党组持续强化理论武装和党性锻炼,但理想信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根基扎得还不够牢固。一是理论学习的“转化率”有待提高。虽然按要求完成了学习任务,但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破解审判难题、指导司法改革实践的效果不够显著。例如,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过程中,对于如何运用系统观念统筹立审执各环节、实现整体效能最大化,研究谋划不够系统,导致“简案快审”与“繁案精审”的衔接有时不畅,部分简易程序案件因流程管理不精细未能实现预期效率。二是党性修养的日常锤炼有所松懈。班子成员能够参加集体学习和组织生活,但以普通党员身份深入所在支部,与党员干警开展经常性思想交流、进行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得还不够。在年底办案压力增大时,有时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倾向,将组织生活简单化为工作部署会,党性分析的深度和触动思想的强度不足。三是革命传统教育触及灵魂的效果有待深化。虽然组织了赴XX会议会址等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现场教学,但有时停留于“走一走、看一看”,将会议精神等宝贵精神财富与新时代法官面临的考验挑战相结合,引导干警传承红色基因、筑牢政治忠诚的针对性、感染力不够强,教育成果未能完全转化为攻坚克难的自觉行动。
(三)在带头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方面。党组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纪律建设,但在一些细节上仍有不足。一是“四下基层”的实效性有待提升。虽然制定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调研计划,但有时调研安排过于集中,听取汇报多、随机走访少,与一线法官、信访群众面对面交流不够深入。例如,2025年针对“立案难”问题开展的专项调研,主要通过查阅数据和听取立案庭汇报,直接到诉讼服务大厅暗访、与多次来院的当事人深度访谈不足,导致发现的问题不够具体鲜活,提出的改进措施针对性不够强。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个别事项上执行不够充分。党组议事决策总体规范,但在讨论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业务议题时,有时非分管领导前期了解不深,讨论发言不够充分,存在“随大流”现象。例如,在研究智慧法院某个新系统采购方案时,由于技术性强,部分班子成员主要听取技术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未能从全院信息化整体布局和长远应用角度提出更多建设性意见。三是对干警的日常监督管理“严”的氛围不够浓厚。能够抓好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但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裁判文书偶尔出现低级错误、庭审着装不规范、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等司法作风问题,有时批评教育多、动真碰硬少,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不够经常、不够严格,未能完全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在带头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方面。党组着力服务高质量发展,但在应对复杂局面、破解改革难题上的闯劲和韧劲尚有欠缺。一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司法担当有待加强。在运用破产审判服务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面,虽然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但在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保产业、保就业、保稳定”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上,办法不多、魄力不足。例如,在审理某国有参股企业破产重整案时,面对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职工安置压力,审判团队在引入战略投资者、创新重整方案上较为谨慎,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未能快速有效盘活企业资产。二是攻坚克难的锐气有所减退。面对长期未结案件清理、信访积案化解等“硬骨头”,有时存在畏难情绪,习惯于按部就班推进,缺乏“一竿子插到底”的决心和“钉钉子”精神。例如,对个别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的力度不够,未能形成有效合力,导致案件长期挂账。三是司法改革系统集成能力有待提升。对于上级部署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等任务,能够按要求推进,但在结合本院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方面作为不大。在推进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虽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