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政治站位
二、聚焦关键环节
三、发挥头雁效应
在XX公司酒驾醉驾、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警示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公司酒驾醉驾、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警示会,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XX集团公司专项整治警示会的会议精神,对公司作风建设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深化。刚才,XX同志组织大家传达了集团会议精神,深入学习了《中共XX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规范量纪的指导意见》,现场通报了集团系统内发生的典型案例,全体干部职工也都郑重地签订了《抵制黄赌毒、酒驾醉驾、违规吃喝等问题承诺书》。这一系列安排,形成了一个“传达精神、学习纪法、案例警示、承诺践诺”的闭环教育模式,目的就是要让每一位同志都受到一次深刻的思想洗礼和纪律警示,推动警示教育真正入脑入心、落地见效。
下面,结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我讲五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专项整治的极端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经成为新时代共产党人的一张“金色名片”,作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四风”问题树倒根存、土壤还在,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弹回潮。酒驾醉驾和违规吃喝问题,看似是个人行为、生活小节,实则是“四风”问题的突出表现,是检验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法治观念的“经验交流”。
第一,酒驾醉驾是碰不得的“高压线”。“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更是法律的刚性规定。对于我们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而言,这不仅是一条法律红线,更是一条政治纪律红线。近年来,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的查处力度,释放出“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从XX省纪委监委近两年的通报情况来看,酒驾醉驾问题依然易发多发,部分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教训极为深刻。这些案例警示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组织的监督力度和执纪决心,任何人都不要幻想可以法外开恩、纪外留情。一旦触碰这条“高压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不仅个人前途尽毁,家庭幸福蒙上阴影,更会给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第二,违规吃喝是转入地下的“隐身衣”。随着正风肃纪的深入,公开的、大规模的公款吃喝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一些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仍然存在。违规吃喝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它往往披着“私人聚会”“朋友宴请”的外衣,躲在“不吃公款吃老板”的幌子下,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这些饭局、酒局,表面上是人情往来,实际上可能是“围猎”的开始,是腐败的温床。从查处的案件看,很多违纪违法行为都是从一顿饭、一杯酒开始的。更有甚者,酒驾醉驾问题背后往往隐藏着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更深层次的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我们必须高度警惕,深刻认识到违规吃喝的严重危害性,坚决抵制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决不能在推杯换盏中迷失方向、丧失原则。
第三,作风建设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我们XX公司作为省属重点骨干企业,肩负着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优良的作风是凝聚力、是战斗力,更是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攻坚克难、行稳致远。反之,如果纪律松弛、作风涣散,酒驾醉驾、违规吃喝等问题屡禁不止,不仅会败坏企业风气,侵蚀干部职工的奋斗精神,更会影响公司的决策执行力和整体形象,最终损害的是我们全体员工的共同利益。因此,开展此次专项整治,绝非小题大做,而是关系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其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集团党委和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聚焦关键环节,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开展好这次专项整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拿出动真碰硬的决心和务实管用的举措。在这里,我提出五项重点部署,为后续工作划定清晰路径。
一是要强化理论武装,拧紧思想“总开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是导致酒驾醉驾、违规吃喝等问题产生的总根源。必须把加强思想教育作为治本之策,常态化开展纪法教育和警示教育,持续强化全员纪律意识。各党支部、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全体员工再次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今天重点学习的《中共XX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规范量纪的指导意见》,要逐条逐句学,联系实际学,确保每一名员工都精准掌握纪法条款与处分尺度,清楚地知道“底线”在哪里、“红线”有多高。要善于运用反面教材,用好集团系统内和我们身边的典型案例,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思想蜕变过程和严重后果,让大家看得到、听得进、受警醒,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二是要压实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