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本清源
二、以案为鉴
三、知行合一
(一)坚守“公正司法”这一最大政绩
(二)践行“为民造福”这一根本目的
(三)坚持“科学决策”这一重要标尺
(四)弘扬“真抓实干”这一实践导向
(五)涵养“廉洁自律”这一底线意识
四、压实责任
(一)党组班子要切实扛起政治责任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
(三)审判管理部门要完善考核体系
(四)全体干警要强化自我约束
在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精神,紧密结合当前在全党深入开展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通过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引导全市法院广大干警进一步深刻认识政绩观问题的根本性、严峻性,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推动全面从严治院向纵深发展。
刚才,我们播放了违纪违法干警的警示教育片,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听取了忏悔发言。这些案例,令人痛心、令人警醒,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是一段令人叹惋的人生轨迹,每一份忏悔书里都藏着一段从信念滑坡到彻底堕落的心路历程。我希望大家认真听、深入想、真正悟,把今天的警示教育转化为思想上的深刻洗礼和行动上的自觉遵循。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正本清源,深刻认识政绩观学习教育对法院工作的重大意义
政绩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干事创业中的集中体现,是一个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的“晴雨表”,也是一名司法工作者职业操守的“经验交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强调,要认真组织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十六字总要求,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这是党中央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发出的重要政治动员,是对全党全体干部的严肃要求,也是对我们法院系统的明确指向。
政绩观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坐标。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职责。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和干警手中握有的不仅仅是一支笔、一把槌,更是关乎当事人命运、关乎社会公信、关乎国家法治权威的神圣权力。正确的政绩观,就是要求我们把公正司法作为最大政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最高评价标准;错误的政绩观,则会使司法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使法庭变成权钱交易的场所,使公正正义成为一纸空文。可以说,政绩观正不正,直接决定着法院干警能不能公正履职,也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和信任度。
政绩观学习教育是法院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从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的数据来看,202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9名干警、地方法院995名干警因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被查处。最高人民法院17名干警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地方各级法院1211名干警因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被查处。这一组数字,既是对腐败分子的有力惩处,也是对全体干警的深刻警示。近年来,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一定特点:涉案人员从普通干警向院庭长等关键岗位延伸,违纪行为从单一受贿向利用审判执行权谋私、干预司法等多元复合形态演变,政绩观扭曲、权力观错位是其中最深层的根源。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不是一般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而是针对法院系统顽疾痼疾的一次“刮骨疗毒”,是推动全面从严治院走向深处的重要举措。
政绩观学习教育是新时代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十五五”开局起步,人民法院面临更加繁重的审判任务和更高的司法期待。2025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审判执行案件3748。6万件,审结执结3620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0。8%、8。9%。案件总量持续增长,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对法院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政绩观出现偏差,就可能在高压考核下走捷径、搞数据造假;就可能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中降低公正标准、追求结案率而牺牲司法质量;就可能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底线、滑入腐败深渊。只有政绩观端正,才能在繁重的审判任务中保持清醒,在复杂的利益博弈中坚守公正,在长期的平凡岗位上守住初心。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把政绩观学习教育与警示教育大会紧密结合,就是要通过正面引领与反面警示的双向发力,使全体干警真正把政绩观问题搞清楚、想明白、落到位,使“为民司法、公正廉洁”的价值追求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以案为鉴,深刻查摆法院系统违反正确政绩观的典型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讲了多年、抓了多年,取得一些成效。但从巡视、督查和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政绩观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需要长期不断地抓。”近年来,法院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无不折射出政绩观不正、权力观错位的深层问题。综合分析近年来全国及我市法院系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政绩观偏差在法院工作中主要呈现以下六种典型表现形态,值得我们每一位干警认真对照检视。
一是重“显绩”轻“潜绩”,追求数字政绩、表面文章。一些法院在审判管理中,过度看重结案率、收结比等可量化指标,把完成数据指标等同于司法工作的全部政绩。据相关调查,部分基层法院在案件结收比数据上存在虚报情况,将尚未实质审结的案件提前标注为结案,以求考核数据好看。个别法院为迎接上级检查,突击结案、选择性结案,甚至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处理方式,以牺牲司法质量换取表面数字的光鲜。这种“数字出政绩”的做法,貌似勤政有为,实则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损害,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法院工作中的折射。“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最终伤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
二是重“个人名利”轻“公正司法”,以审判权谋取私利。从近年来查处的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干警政绩观严重扭曲,把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视为个人资本,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或被动接受当事人的请托,充当“关系掮客”,甚至直接索贿受贿。2024年度,全国各级法院1211名干警因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被查处,同比数据触目惊心。从我市法院系统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有的干警在执行案件中故意拖延、选择性执行,以此向当事人索取好处;有的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与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暗中勾连,影响案件走向;有的在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等涉及较大利益的领域,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大肆敛财。这些行为的共同本质,就是把公权私用、把司法商品化,是政绩观彻底扭曲后的必然结果。
三是重“迎合上级”轻“服务群众”,以讨好替代担当。部分干警在政绩观上存在严重的“向上看”而非“向下看”的问题,把讨好上级领导、迎合检查考核作为工作的主要导向,而忽视了人民群众的真实司法需求。这种错误政绩观的具体表现有:在上级领导视察时精心布置、刻意美化,而平时对当事人的诉求漠然置之;在考核节点前后工作状态判若云泥,平时懒散拖沓,考核前突击应付;热衷于打造“可视范围”内的标志性工程,对影响群众满意度的深层次问题却不愿触碰。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有的干部“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这一针见血的批评,在法院系统同样有着深刻的现实镜鉴。
四是重“短期效应”轻“长远根基”,急功近利损害司法根基。政绩观的短视化,在法院工作中同样有着突出表现。一些干警在审判工作中追求“快结案”而不重视“结好案”,热衷于通过调解结案来追求调解率指标,却忽视了调解的自愿性原则,甚至对当事人施压强迫调解,导致当事人表面接受调解、事后反悔上访,反而制造了更多矛盾。一些院庭长在推进审判工作时,为了在任期内创造可量化的“政绩”,大力推进某些可见度高的项目,却对积累已久的历史遗留案件、久押不决案件视而不见、绕道而行。这种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的短视政绩观,貌似积极作为,实则是对司法事业的透支和伤害。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度,全国法院常态化开展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审结三年以上未结案件617件、久押不决案件1097件,这一数字本身就说明,历史遗留问题的积累,与政绩观偏差有着直接关联。
五是重“自我标榜”轻“群众公认”,热衷“造势”而非“造福”。一些干警和领导干部在政绩观上存在强烈的“自我表演”意识,热衷于通过媒体宣传、典型包装来彰显个人政绩,却对群众的真实感受和实际需求缺乏关注。这种政绩观的具体表现是:在司法为民工作中注重“形象工程”,搭建各种高大上的诉讼服务平台,却在基本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等关键环节存在“肠梗阻”;热衷于发布各种创新举措和工作品牌,却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执行难、胜诉权益难兑现”等根本问题缺乏实质性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的干部“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这种现象在法院系统同样需要高度警惕。
六是政绩观彻底异化,将公权力私有化,走向腐败堕落。这是政绩观偏差的最极端形态,也是警示教育的核心指向。从近年来查处的法院系统“害群之马”来看,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入职之初或许也曾有过公正司法的理想,但在权力的侵蚀和利益的诱惑下,逐渐将权力观、政绩观扭曲为“权力是资本、职位是筹码”的错误逻辑,最终走上了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不归路。从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有的法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下属晋升、案件分配等方面大肆寻租;有的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以权压法、干预合议庭意见;有的在执行案件中与被执行人暗中勾连,故意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从中收取巨额好处。这些案例无不说明,政绩观的彻底扭曲,是司法腐败的最深层根源。
以上六种典型表现,程度不同、形态各异,但根子都在政绩观出了问题。我们开展警示教育,就是要让每一位干警对照这六种表现认真自查,看一看自己的政绩观是否端正,看一看自己的司法行为是否经得起检验,看一看自己的内心世界是否真正做到了“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
三、知行合一,明确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实践路径
警示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大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更重要的是知道应该怎么做、如何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业绩都是干出来的,真干才能真出业绩、出真业绩”。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我们要在以下五个维度上真正把正确政绩观落到实处。
(一)坚守“公正司法”这一最大政绩,把公平正义作为永恒价值追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法院工作的最高要求,也是我们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