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1.有权提名人(1)公司董事会
2.提名办法与程序(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有权提名人
2.提名办法与程序
(一)有权提名人
1.公司监事会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提名办法与程序
1.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3.监事会对被提名的新一届监事候选人进行提名程序和资格审查
4.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5.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名监事候选人作为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二)任何股东、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
(一)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
(二)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
(三)若第二轮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人数
(一)投票人用自己制作的选票进行投票
(二)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选票或未投的选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三)选票填写的股东身份等信息与股东名册不符的
(四)所填选举人姓名及股东户名、股东代码外
(五)适用累积投票制时
(六)未按选票备注栏内的规定填写的
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维护股东权益,确保董事、监事提名、选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董事、监事任期自《公司章程》规定的就任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3年,届满时为止。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能超过6年。
第三条
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1.有权提名人(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2.提名办法与程序(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3)董事会对被提名的新一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提名程序和资格审查。
(4)召开董事会审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议通过后,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投票、选举。
(5)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作为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大会召开前完成资格审核。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时,说明如果候选人符合资格审查,将提交大会审议,否则将不提交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有权提名人
(1)公司董事会。
(2)公司监事会。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提名办法与程序
(1)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在董事会发出关于董事会换届通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候选独立董
(3)董事会对被提名的新一届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提名程序和资格审查。
(4)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投票、选举。
(5)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作为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应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经深交所备案无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方可进行股东大会选举。
第六条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一)有权提名人
1.公司监事会。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提名办法与程序
1.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3.监事会对被提名的新一届监事候选人进行提名程序和资格审查。
4.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投票、选举。
5.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名监事候选人作为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第七条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八条
各提名人全部有效提案所提名的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且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