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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主要政策规定VIP专享

提纲: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三)《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规定:

1.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

2.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

  (四)《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规定: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54期总第2808期)规定:

1.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需要清理?

2.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应如何规范?

3.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可以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

4.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工作经费如何列支?

5.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如何开支?

  (六)《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总第2837期)规定:

1.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

2.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

3.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可以同时在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兼任相关职务?

4.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

5.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文艺类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兼职

6.对党政机关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文学艺术活动如何把握?

  (七)《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期)规定:

1.问: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2.问: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政策上应如何掌握?

3.问: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具体应如何分类施策?

4.问: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应如何掌握?

5.问: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

6.问: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政策进一步明确后

7.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可否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兼职管理办法?

  (八)《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九)《关于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全面整改阶段相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4〕146号)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确需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主要政策规定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主要政策规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三)《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规定:

1.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四)《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规定: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五)《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54期总第 2808 期)规定:

1.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需要清理?

答:近年来,一些地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中关于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规定精神,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不列入清理范围。

2.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应如何规范?

答:根据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中组发〔201411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应从严规范,对选派人员要严格条件、严格管理,防止将应清退人员变相留任,中管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派对象,地市厅局级干部从严掌握,其他各级各类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选派。一要严格选人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党性强、熟悉和热爱党建工作,而且精力比较充沛、有奉献精神的同志中进行选拔。二要坚持组织选派。全国性社会组织应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地方社会组织应由省、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应由街道和乡镇党组织选派;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可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选派。重点向没有建立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比较薄弱的基层社会组织选派。三要加强考核监督。选派单位要明确这些同志的党建工作职责,每年应组织他们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对工作不称职的及时调整。

3.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可以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

答: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规定精神,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

4.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工作经费如何列支?

答: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关于“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财务工作有关规定,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

5.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如何开支?

答: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组织据实报销。

(六)《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 2016年第15期总第 2837 期)规定:

1.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答: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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