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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VIP专享

提纲:

  (一)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企业采购的政策拟订

  (二)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制定企业采购进场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

  (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企业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

  (四)区属企业履行采购管理主体责任

  (一)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采购项目

  (一)明确企业采购范围

  (二)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

  (三)明确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四)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一)制定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

  (二)按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组织编制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

  (四)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

  (五)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置事宜

  (一)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一)具有特殊性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50%及以上的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

  (三)非因采购人所能预见或非因采购人拖延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因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

  (三)因采购艺术品或因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一)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

  (一)首次公告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第二次公告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仍不足3家

  (一)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企业核心利益等特殊情况

  (二)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一)采购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

  (二)采购项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项目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项目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

  (七)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一)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不得将非实质性条款作为无效标条款

  (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六)推广应用本地产品和绿色产品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三)在参与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促进降本增效,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管理中心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采购,是指区属企业使用企业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并明确各方职责:

(一)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企业采购的政策拟订,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制定企业采购进场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建立健全操作规则;对区属企业实施的建设工程及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以上与工程相关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企业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

(四)区属企业履行采购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决策审批权限,完善采购业务流程,监管本级及所属企业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企业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的最新规定,限额调整与其同步。其中,债券承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和企业评级等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可以参照工程类项目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及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非工程相关)项目采购,以及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不能覆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企业采购的程序执行。

第五条 企业采购采用目录方式管理。区属企业可参考财政部定期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拟订本企业采购目录,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六条 企业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活动按以下情形分类规范:

(一)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在区国企采购平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采购文件在发布前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二)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区国资管理中心另有规定外,为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由区属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纳入企业采购目录内的,应进入平台实施采购交易。

(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采购项目,区属企业应规范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实际确定,并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范采购。若替代性、通用性强,采购量较大的,鼓励纳入采购目录。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区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企业实际,修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应明晰采购管理流程,完善职责权限,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企业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三)明确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四)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第八条  区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采购管理的制衡保障体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原则,实行采购信息、执行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决策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经办具体采购项目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结算等相分离。

第九条  区属企业应成立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事项决策管理和流程控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

(二)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拟订企业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组织编制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并审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四)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

(五)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置事宜。

第十条  区属企业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购活动和日常工作管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区属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根据采购项目适用情形,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实施采购活动,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和本办法要求,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决策或报批:

(一)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备案;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报区政府审批。

(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符合采购方式对应规定条件,采购过程中需要改变为其他采购方式的,由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三)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遵循“货比三家”“集体决策”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采购,采购方式可根据采购种类及采购数额分类确定,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50%及以上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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