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公寻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挪用公款高息放贷行为怎样定性处断VIP专享

提纲:

一、可以认定麻某收取的是高额利息

二、麻陈二人行为实质是权钱交易

三、本案挪用公款与受贿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

挪用公款高息放贷行为怎样定性处断

  【典型案例】

  麻某,男,中共党员,原系A市某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大队长。20121月至20191月间,麻某利用担任该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某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送予的钱款、购物卡等财物,并为该公司在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危化品运输车辆违章处理等方面提供方便。

  20134月,陈某向麻某提出借款,麻某将单位小金库资金40万元,加上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个人名义出借给陈某,按月收取2%利息(折合年利率为24%),截至201610月,麻某共计获得42万元利息。

  【分歧意见】

  本案对麻某挪用公款放贷收息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争议,但对其是否构成“高息型受贿”及如何处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麻某挪用40万元公款借给陈某,按照陈某向不特定第三人借款的一般利率收取利息的行为,系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权为陈某谋取利益,收取陈某明显高于一般利率的高额利息,应认定为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当时的规定,认定月利率2%(年利率24%)属于高额利息没有法律依据,麻某挪用40万公款放贷收息,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以自有资金10万元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收息,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且认为即使麻某构成受贿罪,其挪用公款与受贿之间也是牵连关系,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不应数罪并罚。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一、可以认定麻某收取的是高额利息

  公职人员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利息,是一种较隐蔽的民刑法律关系交织的行受贿犯罪,俗称“高息型受贿”。行为人通常以民事借贷关系作掩护,或伪装成民间借贷类违纪行为,企图将行受贿犯罪合法化、“违纪化”,从而达到避重就轻,逃避法律惩处的目的。在高额利息的认定上,刑法应主动适应民法相关规定,这是民刑二者协调的一面。但另一方面,民刑案件在认定上又有所区别。相比于民事案件对照条文的量化裁量,刑事案件中则要复杂得多,必须透过表象探查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4、如遇无法支付、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如遇无法支付、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客服微信:22665800


挪用公款高息放贷行为怎样定性处断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搜索资料
我的下载
浏览记录
会员中心
邀请奖励
网站首页
联系客服
  • 联系客服:2266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