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控告办理时限问题探析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与制度保障,自发布之日起,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均应据此执行。在《规则》出台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章制度。
在检举控告办理时限问题上,《规则》与上述文件相比较,明显的差异有两点:
一是对重要检举控告(交办件)办理时限的要求更加细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而《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到交办件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即交办件的办结期限为“3+3+N”。
二是聚焦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取消了对报结时限的硬性要求。上述文件中,《规则》是唯一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作为一章单独列出的,并对部分工作环节明确了办理时限,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