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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VIP专享

提纲: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2.2办事机构和职责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1预警分级

3.2监测与会商

3.2.1监测和预报

3.2.2会商

3.3预警启动、打断与解除

3.3.1预警启动和发布程序

3.3.2打断判定及预警级别调整

3.3.3预警解除

3.3.4区域应急联动

4.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健康防护提示

4.2.2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4.2.3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4.2.4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4.3信息报送

4.4总结评估

4.5督导检查

5.1组织保障

5.2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5.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6.1预案宣传

6.2预案培训

6.3预案演练

6.4预案修订

7.1预案解释

7.2实施时间

2.吕梁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3.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4.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5.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6.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关于印发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3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缓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正常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吕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十三县(市、区)以两区(吕梁市区及周边、汾文交孝城区及周边)为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依据市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预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与《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共同构成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科学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公开,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批准有关信息发布等。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2  办事机构和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组织有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指导和帮助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环保、气象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监测预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督导检查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警支队、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国电吕梁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新闻单位组成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后,负责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防范措施;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干部考核,配合市政府办公室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

  市委宣传部: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日报社等)做好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及解除信息的发布;负责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纪委监委: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力、消极懈怠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牵头重污染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预案的修订及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配合市工信局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参与应急期间的督导检查工作。

  市气象局: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提出预警建议;对各县(市、区)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市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现场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督导各县(市、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的禁止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路车辆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查处;为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提供车辆保有数量等相关信息。

  市交通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运输;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发改委:综合协调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市工信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市能源局:负责督促全市煤炭及洗(选)行业有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加强煤炭质量的源头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质应急煤供应体系;负责发电节能减排调度工作和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市教育局:督导各县(市、区)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对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造成的急性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专家咨询、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及时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负责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的禁止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露天矿山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清洁煤和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国电吕梁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负责对长期停产、取缔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各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将SO2 1小时均值浓度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补充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 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预警条件;或监测SO2 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 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健康防护提示: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3.2 监测与会商

  3.2.1  监测和预报

  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建立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监测预报组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2  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利用视频会商,联合中央、省气象专家指导提高本地小气候精细化空气扩散条件预报准确度。市气象局预报未来1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发起会商。采暖季每日会商1次(上午10点),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1),于12点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根据需要进行实时会商。

  3.3  预警启动、打断与解除

  3.3.1  预警启动和发布程序

  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应启动红色预警时提前48小时发布。

  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附件2),发布预警时,原则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报指挥部,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响应措施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单位和公众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3.2  打断判定及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严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3.3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3.3.4  区域应急联动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汾渭平原、山西省级、太原及周边(含吕梁市平川四县)联防联控区域或其他联防联控区域平均AQI达到各级预警启动限值或相关预警提示信息时,按照预警启动和发布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橙色或黄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  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实现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大幅和快速削减,确保实现全社会SO2NOx、颗粒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30%4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30%以上,SO2NOx的减排比例可适当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或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4.2.1  健康防护提示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倡议性减排措施。

  ②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商场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时段的污染物排放。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用煤主动替换为优质燃料煤。

  ④SO2超标严重且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型煤等清洁燃料、环保型炉具,或采用电能进行短期替代。

  4.2.2  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健康防护提示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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