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的行为不属于斡旋受贿
二、甲帮丁融资是提供信息服务收取钱财的“有偿中介活动”
斡旋受贿还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典型案例】
甲,中共党员,某出版社副社长,曾任某报社发行部处长。乙,中共党员,某报社退休干部,退休前任某报社研究部处长,与甲曾系某报社同事关系。丙,中共党员,系乙丈夫,某大型国有金融企业A公司副总经理,与甲也相识。丁,某私营企业B公司老板。2020年,经朋友介绍,甲与丁相识。丁因公司融资需要找到甲,希望其帮忙寻找融资渠道,并与甲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事成之后按照融资额的2%给甲感谢费。此后,甲通过乙找到其丈夫丙帮助。丙称,鉴于甲和乙的老同事关系且其与甲彼此也认识,就将B公司推荐给A公司下属全资企业C公司。C公司按程序对B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现场考察、审核评估、集体审议后,同意与其进行合作。B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从C公司处成功融资3000万元。事后,甲收受丁给予感谢费现金6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利用某出版社副社长这一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丙的职权帮助B公司融资,事后收受B公司老板丁给予的感谢费60万元,其行为属于斡旋受贿行为,应以涉嫌受贿罪追究其纪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B公司融资谋取利益,事后收受丁给予的感谢费60万元,其行为属于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甲的行为不属于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