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局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研究本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
(六)讨论决定其他依照规定须经党组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一)议题一般由党组成员提出
(二)议题提出人须提前准备书面材料
(三)会议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
(四)对重大复杂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中共××市审计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和科学决策机制,规范党组议事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 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 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市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审计局党组(以下简称“党组”)的议事决策活动。党组成员依照本规则参与集体议事决策,并对决策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组的一切议事决策活动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框架内进行,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穿决策全过程。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根本制度,凡属重大问题,一律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
三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四是坚持权责统一。明晰党组领导班子与行政领导班子的职责边界,做到议事有据、决策有责、执行有力。
第二章 党组会议的职责定位
第四条 党组是市审计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党的领导的核心机构。党组会议是党组行使集体领导职能的基本形式,对本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
第五条 党组会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局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研究本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
(六)讨论决定其他依照规定须经党组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负责研究处理本局行政管理、业务运作等具体事项,其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与党组会议决定相抵触。凡涉及本规则所列重大事项,须先经党组会议研究,再由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实施。
第三章 党组会议的召开规则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并事先报告党组书记。
第八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党组书记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非党组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九条 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其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意见应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的确定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题一般由党组成员提出,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二)议题提出人须提前准备书面材料,原则上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送达全体参会人员,情况紧急的可适当缩短,但须保证参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三)会议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须经与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
(四)对重大复杂事项,党组书记应在会前组织相关成员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为会议决策奠定基础。
第四章 党组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议事决策:
第一步,议题说明。由议题提出人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背景、基本情况、主要方案及建议,不得隐瞒重要情况或选择性汇报。
第二步,充分讨论。与会人员按照先分管领导后其他成员、主持人最后发言的顺序,逐一发表意见。每位成员应明确表态,不得含糊其辞或不置可否。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并如实记录,不得压制不同声音。
第三步,主持人末位表态。主持人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表态,不得以个人意见引导或左右其他成员的表态。
第四步,逐项表决。对决议性议题,须逐项进行表决,不得将多个事项合并表决。表决方式根据议题性质,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步,宣布结果。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该议题不予通过,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行提交;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当、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并可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回避制度。讨论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事、利益等事项时,当事人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 请示报告制度。凡属于上级党组织审批权限的重大事项,须在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不得先斩后奏或以备案代替审批。
第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的,可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但须在事后及时向全体党组成员通报情况,并在下次党组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五章 会议记录与纪要管理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安排专人做好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和列席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