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功能定位
二、推动开发区协同创新发展
(四)推进京津冀开发区协同发展
(五)推进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
(六)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
三、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
(七)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
(八)提高开发区行政管理效能
(九)创新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
四、推进开发区绿色集约发展
(十)推动开发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十一)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
(十二)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
(十三)提升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
五、促进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
(十四)进一步扩大开发区对外开放
(十五)加强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
(十六)加快开发区“走出去”步伐
六、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
(十七)加强开发区发展的规划指导
(十八)实施开发区整合优化
(十九)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管理
(二十)强化开发区环境、资源、安全监管
(二十一)完善开发区评价考核制度
(二十二)加大对开发区支持力度
(二十三)加强开发区工作统筹协调
(二十四)推动开发区政策责任落实
天津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深化改革试验田、对外开放排头兵、创新驱动主力军的作用,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开发开放区域和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解放思想、创新竞进,深入推进京津冀开发区协同发展,促进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研发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改革创新的先行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绿色集约发展的聚集区,为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深入推进京津冀开发区协同发展,推动开发区与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发挥试点对改革的突破示范作用,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开发区空间布局和数量规模,形成布局合理、错位发展、功能协调的开发区发展格局,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坚持集聚集约。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切实发挥开发区规模经济效应。坚持发展导向。构建促进开发区发展的长效机制,以规范促发展,正确把握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探索开发区发展新路径、新经验。
(三)功能定位。开发区要围绕“一基地三区”定位,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振兴实体经济,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平台,成为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的先行园区。开发区要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坚持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开发区要以投资者满意为中心,构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开发开放区域要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突出产业特色,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建设成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向主导产业明确、延伸产业链条、综合配套完备的方向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成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
二、推动开发区协同创新发展
(四)推进京津冀开发区协同发展。推动开发区发挥区位交通、产业基础、政策功能等优势,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主动靠近北京、配合北京、服务北京,积极承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开发区主动对接、支持、服务雄安新区建设。围绕高端集群链条,深化部市、院市、校市合作,加快建设一批科技引领、市场主导、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推进京津冀市场监管协同发展,在食品保健品、医药医疗器械等领域与京冀两省市共同开展试点探索,为开发区参与京津冀产业对接协作构建一体化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监管环境、质量供给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促进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发挥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平台作用,促进三地开发区产业合作、项目对接、园区共建。(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市教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开发区建设国际合作创新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支持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在开发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开发区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对开发区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实施和转化前景的发明专利优先给予资助。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建设,形成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高新产业聚集区,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优惠政策。制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完善优先落户制度,建立第三方机构评级、人力社保部门发卡、公安部门承办的引进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发挥开发区先进制造研发主力军作用,深入对接《中国制造2025》,充分发挥海河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以大项目好项目为抓手,培育壮大开发区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开发区加快形成现代服务经济体系,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动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创意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高品质提升。拓展开发区经济发展新空间,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与物联网等新业态发展,建设智能智慧园区,做大做强数字经济。着力提升开发区质量品牌效应,支持开发区贯彻实施质量立市战略,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弘扬工匠精神,申请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网信办、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
(七)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行政管理机构或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充分依托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实行一级财政,建立与市、区人民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开发区要积极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加强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规范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创新开发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吸纳优秀人才,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活力。开展开发区管理规范调研工作,加强开发区法规规章建设,强化法制保障,严格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开发区管理,推动开发区依法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协会组织作用,研究制订开发区服务规范、管理标准,促进开发区健康自律发展。(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开发区行政管理效能。市级管理部门、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依照法定程序,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和国家已明确下放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管理机构依照授权或委托行使有关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职能。在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开展行政审批体制简化试点,对于试点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市级有关审批部门转报,批复后抄送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于防水、防雷、防震、气象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探索建立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企业用地、规划、环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效率。落实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简化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要件,对核准项目,由原来的规划、土地、能评、环评四项前置审批变为规划、土地两项,其中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要件,并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输入项目信息后即为备案。支持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并联审批、单一窗口、网上办理等模式创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开发区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把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审批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特色小镇,探索合作共建“区中园”发展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