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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物业服务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VIP专享

提纲: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三、整治重点

  (一)物业收费与服务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内公示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等事项

3.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4.物业服务企业对不交物业费业主采取擅自或者变相停水、停电或停用门禁卡等手段强制收费

5.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秩序维护不力

6.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道路、绿化带、楼梯、电梯等区域垃圾清扫不及时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

1.小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查验时

2.小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

3.小区建设单位擅自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交付使用的

4.物业服务企业或部分业主擅自处置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5.物业服务企业或部分业主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6.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7.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同意在物业共用部位承接广告

8.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收益未按规定处置

  (三)小区安全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私拉乱扯电线、飞线

2.物业服务企业对在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在楼梯间或储藏室充电管理制止不力

3.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杂物占用消防通道

4.业主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违规装修

5.小区消防器材及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未按要求定期检测、定期维修保养

6.其他涉及小区业主财产及人身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问题

  (四)物业管理体制

1.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不规范

2.业主委员会未正常运作

3.业主委员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决议

4.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5.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关系僵化

6.小区无人管理

  (五)其他问题

1.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中止物业服务

2.物业服务企业泄露或出售业主个人信息

3.水、电、气、暖等涉及服务单位违规收取费用或解决群众反映投诉问题不积极等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二)问题梳理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三)集中整治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四)分析总结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压实各方责任

  (三)加大宣传引导

  (四)强化督导检查

xx县物业服务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物业服务领域市场秩序,提升群众生活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建立物业服务领域长效监管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及xx市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法规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为抓手,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开放竞争、权责分明的物业服务管理秩序,从严整治、查处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促进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集中摸排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突出问题,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服务行为,着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实现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有效化解、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到xx年底,全县物业服务小区的备案率达到100%、业主委员会成立率达到90%,无物业服务小区全部实现有人管理(红色物业联盟、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进行管理)。

三、整治重点

(一)物业收费与服务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内公示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等事项。

3.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收取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临时停车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对涉及应税收入,未依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

4.物业服务企业对不交物业费业主采取擅自或者变相停水、停电或停用门禁卡等手段强制收费,将物业费与电梯卡、门禁卡等捆绑收费。

5.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秩序维护不力,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6.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道路、绿化带、楼梯、电梯等区域垃圾清扫不及时,垃圾箱(桶)或垃圾投放点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堆积满溢,清运不及时;对绿化修建管护不到位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

1.小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查验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拒不处理,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明知查验结果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仍然承接的;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

2.小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

3.小区建设单位擅自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交付使用的;擅自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4.物业服务企业或部分业主擅自处置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及场地等。

5.物业服务企业或部分业主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公共空间,擅自将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广场等公共部位改造成车位(库)。

6.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7.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同意在物业共用部位承接广告,收益被相关单位或个人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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