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二、清零范围和标准
(一)清零范围
1.所有未办结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2.中央巡视组和上级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
3.已立案但尚未办结
4.纪检监察组或地方纪委监委、行政司法机关办理的有关案件
5.已办结但未及时录入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系统的问题线索和案件
(二)清零标准
1.中央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
2.已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
3.已办结但未及时录入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系统的问题线索和案件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8日)
1.制定工作方案
2.梳理问题线索
3.梳理案件情况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11月9日至12月20日)
4.精准分析研判
5.创新工作举措
6.强化跟踪问效
7.突出教育引导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
8.总结工作经验
9.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依规依纪依法
xx队伍问题线索清零集中攻坚行动方案
为巩固和深化廉政领域未办结问题线索“大起底”和2020以来信访问题“大起底”行动战果,有力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队向纵深发展,确保全市xx队伍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和稳中求进的总体趋势,xx局结合xx局部署要求,在全市xx队伍开展问题线索清零集中攻坚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重要训词精神,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以办理问题线索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为突破口,坚持关键领域重点清、重大隐患优先清、巡视问题加速清、大案要案提级清、一般线索及时清,做到快进快出、快查快结,力争实现问题线索和违纪违法案件存量清仓见底、增量动态清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两个责任”一体履行和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清零范围和标准
(一)清零范围
2019年以来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所有问题线索和案件:
1.所有未办结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包括信访举报线索,监督执纪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上级纪检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等。
2.中央巡视组和上级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
3.已立案但尚未办结,或者已完成纪律审查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4.纪检监察组或地方纪委监委、行政司法机关办理的有关案件,涉及xx队伍但尚未处理的问题线索和案件。
5.已办结但未及时录入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系统的问题线索和案件。
(二)清零标准
所有在清零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和案件,原则上在12月10日前全部清零。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中央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必须在12月10日前全部处置完毕并向xx局纪委移送档案。中央巡视组移交之外的其他问题线索,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的,12月10日前必须全部处理完毕;2021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采取谈话函询、暂存待查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在12月10日前处置完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理的,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初核工作,确实无法完成的,报xx局纪委批准延长。
2.已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审查审理和纪律处分工作,确实无法完成的,报xx局纪委批准延长。对已完成纪律审查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必须在12月10日前作出处分决定并执行到位。
3.已办结但未及时录入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系统的问题线索和案件,必须在2021年11月10日前补录完毕。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8日)
1.制定工作方案。xx局成立集中攻坚行动工作专班,结合xx局部署要求和全市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问题线索清零集中攻坚行动进行细化安排,逐项明确责任人员、完成时限,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队伍各级纪委参照xx局方案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2.梳理问题线索。队伍各级纪委要全面梳理统计本级2019年以来受理的问题线索、中央巡视组和上级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已办结但未录入信息系统的问题线索,并逐一判定办理状态,填写《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对于确定纳入清零攻坚范围的问题线索,填写《问题线索清零清单》(见附件3)。已办结的问题线索,要建立台账和档案,其中,中央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办结档案必须报xx局纪委集中管理、登记备查。
3.梳理案件情况。队伍各级纪委要全面梳理改革转制以来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情况、配合xx局纪委以及地方纪委监委和行政司法机关办理有关案件需要作出处理的人员名单、已办结案件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执行和信息录入情况,填写《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