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专款专用
(三)坚持精准施策
(四)坚持依法合规
(五)坚持公开公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总工会、黑龙江省总工会、集团公司、党委、公司帮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
(二)负责制(修)订公司帮扶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体系的组织运行
(四)负责审核下拨帮扶资金计划
(五)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帮扶工作
(一)负责制定各自帮扶群体的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各自帮扶群体开展年度帮扶工作
(三)负责对各自帮扶群体使用集团公司帮扶资金和所属单位帮扶资金进行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委、公司帮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
(二)负责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
(三)负责汇总上报帮扶工作的相关信息
(四)负责监督管理各群体合规使用帮扶资金
(一)上级拨付资金
(二)企业自筹资金
(三)其他形式的拨款或捐款
(一)家庭收入核算公式
(二)家庭总收入:职工及家庭成员的薪金、退休金、养老金、各项帮扶资金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三)家庭总支出:自负(付)医疗费、子女就学费、生活护理费
1.自负(付)医疗费指本人和家庭成员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等保险支付后的费用
2.子女就学费指小学、初中、高中、技工学校、专科和本科的学费(每年上限1万元)、残疾子女就读特殊学校的学费
3.生活护理费指职工及家庭成员非因工造成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
(四)家庭人口数: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
(一)因违法违纪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因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死亡、失踪、调出的
(五)出现其他经所在单位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帮扶情况的
(一)元旦春节期间
1.低收入家庭
2.因病致困在职职工、困难离退休人员、困难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患病“三属”
3.在职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非因工生活自理障碍
4.1-4级工伤
5.帮扶家庭子女当年考上高校上学的
6.帮扶家庭子女在校的
7.符合帮扶界定条件的遗属和其他遗属
(二)国庆节中秋节期间
1.低收入家庭
2.因病致困在职职工、困难离退休人员、困难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患病“三属”
3.在职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非因工生活自理障碍
4.1-4级工伤
5.帮扶家庭子女当年考上高校上学的
6.帮扶家庭子女在校的
7.符合帮扶界定条件的遗属和其他遗属
(一)元旦春节期间
(二)五一劳动节期间
(三)国庆节中秋节期间
(一)低收入家庭
(二)因患病致困家庭
(三)非因工生活自理障碍致困家庭
(四)因意外致困家庭
(五)因其他情形致困家庭
(一)特殊帮扶:经所属单位帮扶后
(二)法律援助:保障帮扶对象合法劳动权益
(三)其他经公司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帮扶事项
(一)大病帮扶:对患以下重大疾病职工
1.骨髓移植、脏器移植
2.癌症、心脏冠脉搭桥术、晚期肝硬化(肝硬化并有大量腹水、高度黄疸或反复消化道大出血)、晚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功能衰竭、白血病、脑胶质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晚期、格林巴利综合症、截瘫、植物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运动神经元疾病
(二)生活帮扶:对低收入家庭
(三)医疗帮扶:对患病致困家庭
1.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小于等于低保标准1.8倍的
2.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大于1.8倍小于等于3.0倍的
(四)助学帮扶:界定为生活帮扶、医疗帮扶和非因工生活自理障碍职工家庭有子女上学的
1.每学年小学600元、初中800元、高中1000元
2.当年考入中专3000元
(五)意外帮扶:遭受意外灾祸致困的职工家庭
(六)特殊帮扶:对因自负(付)医疗费支出
(七)志愿帮扶:积极组建爱心帮扶志愿者队伍
(一)低保户家庭
(二)因患病致困家庭
(三)非因工生活自理障碍致困家庭
(四)因意外致困家庭
(五)因子女上学致困家庭
(六)1-4级工伤
(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因意外灾祸等造成家庭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至2000元帮扶
(三)因其他情形造成家庭困难的
(一)低收入家庭
(二)退休人员患有重大疾病
(三)非因工生活自理障碍致困的家庭
(四)遭受意外灾祸等情形经赔偿后
(五)因子女上学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8倍(含)以内的家庭
(六)孤老的
(七)非重大疾病年自负(付)医疗费2万元(含)以上的
(八)1-4级工伤
(一)离退休人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二)因意外灾祸等造成家庭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至2000元帮扶
(三)其他经困难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需要帮扶对象
(一)低收入家庭
(二)患病“三属”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3倍(含)以内的
(一)经政府认定有低保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二)遗属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三)遗属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的
(四)孤儿、孤老的
(五)遗属上学使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8倍(含)以内的家庭
(一)公司层面帮扶资金的审批程序
(二)所属单位层面帮扶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三)帮扶资金的使用
国企帮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帮扶工作水平,丰富和完善帮扶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实现精准帮扶,更好体现企业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关爱,依据XX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帮扶工作是指对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下同)、遗属生活困难的人员及家庭给予资金等行为。
第三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力度,把“精准”贯穿帮扶工作全过程。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强化精准识别、坚持精准施策、精准解困脱困。加大投入,把资金、力量向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倾斜,持续提升帮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形成保障有力、多方参与、可持续运行的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
第四条 帮扶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帮扶负责制。
(二)坚持专款专用。专门款项的帮扶资金用于困难人员及家庭的帮扶救助,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和挪作他用。
(三)坚持精准施策。精准分类,因人而异,稳健实施,提高帮扶成果可持续性,让困难群体有更多的获得感。
(四)坚持依法合规。依照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增强帮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明晰的责任机制和高效、合规的工作体系。
(五)坚持公开公正。完善帮扶工作流程,健全帮扶工作公开机制,做到帮扶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全资子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企业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党办、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企管部、安全环保部、审计部、纪办、工会、稳定中心、离退中心、保卫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公司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总工会、黑龙江省总工会、集团公司、党委、公司帮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开展帮扶工作;
(二)负责制(修)订公司帮扶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帮扶工作相关政策及标准,持续改进完善创新帮扶工作;
(三)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体系的组织运行;
(四)负责审核下拨帮扶资金计划;
(五)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帮扶工作。
第八条 公司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稳定中心、离退中心、保卫中心根据职能和权限,各司其职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自帮扶群体的帮扶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帮扶条件、帮扶标准、帮扶方式、脱困解困、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自帮扶群体开展年度帮扶工作;
(三)负责对各自帮扶群体使用集团公司帮扶资金和所属单位帮扶资金进行监督。
第九条 所属单位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委、公司帮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开展帮扶工作;
(二)负责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工会、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管理部门、保卫部门负责各自管理群体的帮扶界定和帮扶资金的合规发放,保障帮扶资金落实到位;
(三)负责汇总上报帮扶工作的相关信息;
(四)负责监督管理各群体合规使用帮扶资金。
第三章帮扶资金来源
第十条 帮扶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上级拨付资金。包括政府财政帮扶专项资金、集团公司帮扶资金、上级工会拨款等;
(二)企业自筹资金。企业行政拨款等;
(三)其他形式的拨款或捐款。包括个人、团体捐款等。
第十一条 符合界定条件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三属”和遗属的资金渠道,由集团公司困难帮扶资金、公司及所属单位福利费或营业外支出等渠道列支。
第四章 帮扶对象范围、方式及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 帮扶对象范围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三属”、遗属和其他需要帮扶人员。
第十三条 帮扶方式:按照精准帮扶的要求,按致困主因划归不同困难群体,进行分级、分类帮扶,主要采取生活帮扶、意外帮扶、医疗帮扶、助学帮扶、大病帮扶、日常帮扶、节日帮扶、特殊帮扶、志愿帮扶、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
第十四条 相关项目核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核算公式
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人口数÷12个月。
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总支出)÷家庭人口数÷12个月。
(二)家庭总收入:职工及家庭成员的薪金、退休金、养老金、各项帮扶资金及其他财产性收入。收入以实发金额为准,需提供上一年度收入证明、银联明细单、社保收入等佐证材料。
(三)家庭总支出:自负(付)医疗费、子女就学费、生活护理费。
1.自负(付)医疗费指本人和家庭成员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等保险支付后的费用;
2.子女就学费指小学、初中、高中、技工学校、专科和本科的学费(每年上限1万元)、残疾子女就读特殊学校的学费,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学费发票(每年上限3万元)、每年生活费(按1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计算);
3.生活护理费指职工及家庭成员非因工造成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1)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①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下述五项均需护理;
②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下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③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下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2)生活自理障碍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①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②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③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他人帮助;
④穿衣、洗漱:不能自主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⑤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四)家庭人口数: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按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或18周岁以上在公立全日制大学上学的或18周岁以上生活自理障碍的)、父母(无生活来源)及在同一户籍并有供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帮扶界定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帮扶对象界定条件。指收入支出差额与低保标准相比较,必要支出费用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生活自理障碍、意外灾祸等引起家庭困难的支出费用。
第十六条 不予帮扶的情况包括:
(一)因违法违纪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拥有与帮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匹配机动车辆、奢侈品的;金融消费、投资理财、民间借贷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死亡、失踪、调出的;
(五)出现其他经所在单位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帮扶情况的。
第二节 节日帮扶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元旦春节期间、国庆节中秋节期间开展节日帮扶,资金由集团公司帮扶资金列支。帮扶标准如下:
(一)元旦春节期间
1.低收入家庭,每户5000元;低保遗属,每人5000元;
2.因病致困在职职工、困难离退休人员、困难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患病“三属”,每户3000元;
3.在职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非因工生活自理障碍,每人3000元;
4.1-4级工伤,每人1000元;
5.帮扶家庭子女当年考上高校上学的,每人2000元;
6.帮扶家庭子女在校的,每人1000元;
7.符合帮扶界定条件的遗属和其他遗属,每人1000元。
(二)国庆节中秋节期间
1.低收入家庭,每户3000元;低保遗属,每人3000元;
2.因病致困在职职工、困难离退休人员、困难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患病“三属”,每户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