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委、地方军分区有关决策部署
(二)负责起草企业武装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企业武装部建设工作
(四)负责企业民兵建设工作
(五)负责企业人民防空工作
(六)负责企业双拥工作
(七)负责企业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八)负责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九)负责企业武装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一)负责落实执行企业武装工作部署
(二)负责本单位武装工作管理及工作计划编制、执行
(三)负责本单位武装部建设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基干民兵编组(包括营、连、排和对应级别的分队等)任务
(五)负责本单位人民防空队伍建设、训练演练和人民防空设施管理、使用、维护
(六)负责本单位拥军支前、慰问优抚对象等双拥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八)负责本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
(一)武装工作机构健全、民兵营(连)部“两室一所”等基础设备设施建设完善的
(二)组织带领民兵在拉动点验、军事训练、上级军事机关考核等任务中成绩突出的
(三)完成临时性重要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应予以表彰奖励的
(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健全
(二)继承发扬双拥优良传统
(三)在企业争创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
(一)拒绝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
(二)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开展双拥工作
(四)截留或挪用武装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六)武装经费、物资、装备及其他保障措施不到位的
(七)上报数据信息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因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国企武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武装工作,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规范管理,保障企业武装工作高效顺畅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装工作,包括武装部建设、民兵建设、人民防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国防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及其他军事工作任务。
第三条 武装工作遵循“党管武装”原则。坚持党对国防动员的组织、政治、军事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集中活动和执行任务时的核心领导及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企业武装部工作经费纳入企业专项预算,所属单位武装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专项预算。预算外的其他临时性费用,由企业或所属单位分别承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机关、企业所属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武装部是企业武装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委、地方军分区有关决策部署;
(二)负责起草企业武装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企业武装部建设工作;
(四)负责企业民兵建设工作;
(五)负责企业人民防空工作;
(六)负责企业双拥工作;
(七)负责企业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八)负责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九)负责企业武装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七条 所属单位是本单位武装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执行企业武装工作部署;
(二)负责本单位武装工作管理及工作计划编制、执行;
(三)负责本单位武装部建设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基干民兵编组(包括营、连、排和对应级别的分队等)任务;
(五)负责本单位人民防空队伍建设、训练演练和人民防空设施管理、使用、维护;
(六)负责本单位拥军支前、慰问优抚对象等双拥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八)负责本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
第三章 组织建设管理
第八条 企业及承担基干民兵编组任务的所属单位应设立武装部;其他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武装工作职责。
第九条 所属单位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基层民兵骨干中选拔武装干部。
第十条 所属单位武装干部应参加地方军分区和企业武装部组织的业务轮训,参训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未经过系统军事训练和武装工作业务培训的,应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军事训练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武装干部、民兵离岗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期间,工资、奖金、补助、福利待遇等与在岗期间相同,不影响岗位和职称晋升。
第四章 民兵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编有基干民兵连的所属单位应建有“两室一库”,即办公室、活动会议室和战备器材库。有条件的单位可单独建设资料室、荣誉室、会议室、活动室等,并配套信息化设施。
第十三条 承担民兵编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