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定位
(二)改善乡村医生服务条件
(三)完善乡村医生药品保障
(四)提升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五)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七)规范乡村医生绩效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
(二)强化保障
(三)加强督查指导
XX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能力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充分发挥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强省会”五年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以增强村卫生室防病治病能力为核心,着力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强化乡村医生能力提升,健全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激励机制,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XX县村卫生室标准化设施设备配备到位,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XX%,新建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低于XX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不低于XX平方米。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合格村医。切实解决村医养老保险问题,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
2023年底,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XX%,全县村医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并按标准配备到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机融合,构建医防结合工作机制。原已修建村卫生室在房屋面积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按建筑面积不低于XX平方米的标准完成改扩建。
2024年底,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100%,实现每个村卫生室都能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中医药服务,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群众就医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定位。乡村医生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开展执业活动,原则上不开展输液治疗。具备开展输液条件的村卫生室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后可以开展输液治疗。乡村医生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同时,充分发挥基层“哨点”作用,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预检分诊制。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须取得与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全日制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有一技之长、群众认可的中草医人员,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综合评定,颁发相应资格证,可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原则上对年满60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不再继续聘用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师,结合各乡镇村医配置情况,可以续聘其继续执业。原则上每村服务人口少于1000人的,配置1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村医。配置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性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对无村医的村卫生室,由所属医共体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按照派驻的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每个行政村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村医。根据村卫生室服务区域、服务人口确定乡村医生配置名额,村卫生室超配置限额增设的人员不享受政府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待遇。
(二)改善乡村医生服务条件。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统一村卫生室房屋建设标准,新建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不低于60平方米,新建村卫生室选址须在人口相对集中,方便群众就医的地方。三年内,结合实际分步实施,对原已修建的村卫生室,根据村卫生室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在房屋面积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按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标准完成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