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依法决策
(三)坚持集体决策
(四)坚持科学决策
(五)坚持民主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党委《关于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行使权利,提高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计划、改制重组、机构调整、生产经营、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绩效考核、劳动和薪酬分配、安全管理、信访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修)订,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政工团等机构负责人,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解、任免。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聘解和党群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副总经理的聘解,子公司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子公司工会主席人选建议;控股和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推荐;由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推荐和建议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产权、股权及金融投资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改造;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担保事项;房地产开发项目、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审核;对外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物资采购;重大合作项目前期论证与协调运作机制;重大工程经营开发对策、投标实施方案及项目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指超过集团公司及公司授权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大额借款事项;购买除银行发售的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之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分别以召开党委常委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党委常委会前置于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三重一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