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任期年限、职数
二、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
三、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比例、代表的产生
四、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五、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六、换届选举的审批程序
七、新建和改建、调整等单位党组织的选举
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特制定XX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任期年限、职数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党支部)。
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年限分别为:市直属各局、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党委和局级机关党委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基层党委执行三年任期;党总支、村党支部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支部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基层组织的职数分别为: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要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由15-2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
党委和纪委的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不能超过两委委员职数的一半;书记、副书记的职数不能超过两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一半。
党的基层组织职数的确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委的职数一般应少于党委委员职数。
二、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
换届时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人数不足500名的基层党委,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较分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是指党的各级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基层党委进行换届选举应召开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和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委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比例、代表的产生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比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一般不少于25%。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代表的产生程序,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多于代表候选人20%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