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一)产权集中
(二)授权经营
(三)依托平台
三、实施范围
(一)各地各单位(不含医院、学校、社会福利院和完全垂直管理单位
(二)各地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各地各单位的资源性国有资产
(四)各地各单位拥有或实际管理的政府投资类所形成的资产:包括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保障房、安置房(含门面房)
(五)已经批准在建、待建的可使用资产
(六)其他经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及可使用资产
四、管理模式
(一)划转或移交资产
(二)分类管理
1.统一运营
2.规范管理
3.依托平台
4.集中处置
五、工作步骤
(一)资产全面核查(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1.印发通知
2.落实措施
3.同步推进
(二)划转或移交产权(2022年11月30日前)
1.办公用类非经营性资产继续保持资产公务职能不变
2.经营性资产由原产权单位划转或移交至县国投集团
3.保障房、剩余未分配的安置房(含门面房)等政府投资类形成的资产一并移交县国投集团
4.其他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参照以上划转或移交的办法办理交接
5.在移交国有资产时
6.原资产形成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主体不变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2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五)资产运营管理阶段(2022年12月31日后)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
(二)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四)强化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强化资产产权和收入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x号)、《xx省财政厅xx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2020〕x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低效闲置资产清查及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2022〕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和运营新机制的要求,实行国有资产产权集中管理、统一运营,把分散沉淀的国有资产转化成高效流动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良性循环运营体系,着力激活存量资产,充分挖掘资产潜能,实现国有资本裂变扩张、最大程度保值增值,进一步提升资产资源使用效率和调控经济的实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产权集中,统一运营。放大资产规模经济效应,对国有资产产权实行集中划转或移交,统一运营和管理。
(二)授权经营,市场运作。由县政府授权集中运营划转或移交的国有资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有效运作,促使存量资产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实现国有资产最大程度地保值增值。
(三)依托平台,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产权的使用效益,依托国有企业,筹集各项建设资金,增强基础性、公益性投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实施范围
(一)各地各单位(不含医院、学校、社会福利院和完全垂直管理单位,下同)占有、使用的国有不动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及其它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
(二)各地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不动产,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公司、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
(三)各地各单位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林场、砂石场、水库、土地、矿产、河道、航道、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冠名权、广告权、开发权、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
(四)各地各单位拥有或实际管理的政府投资类所形成的资产:包括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保障房、安置房(含门面房),不包括校园、公园、道路、桥梁、堤防、渠道、涵闸等;
(五)已经批准在建、待建的可使用资产;
(六)其他经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及可使用资产,部分国有企业资产和融资担保形成的资产。
四、管理模式
(一)划转或移交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运作
筹建县级国有投资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县国投集团),将现有的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划转或移交的方式注入县国投集团,由县国投集团按照市场化模式统一运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分类管理,盘活存量资产
1.统一运营。对划转或移交的出租出借的可经营资产,由县国投集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出租和经营;对划转或移交的安置房,由县国投集团统一管理和运营;对划转或移交的保障房,周转房,按照有关规定,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