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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VIP专享

提纲:

  (一)遵纪守法原则

  (二)经费独立原则

  (三)预算管理原则

  (四)服务职工原则

  (五)勤俭节约原则

  (六)民主管理原则

  (一)会费收入

  (二)拨缴经费收入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四)行政补助收入

  (五)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一)职工教育支出

  (二)文体活动支出

  (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其他活动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法律援助费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

  (五)送温暖费

  (六)其他维权支出

  (一)培训费

  (二)会议费

  (三)专项业务费

  (四)其他业务支出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华中科技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18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 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 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 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 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 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的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基本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由学校工会全额下拨给二级工会开展活动。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工会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并及时存入工会银行账户,全部留存开支使用。加强与学校党政部门的沟通,通过财政划拨方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依规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证明拨缴经费收入的合法性。

工会要加强与本单位行政部门的沟通,根据单位年度工作和经费计划,统筹安排工会活动和行政补助收入。对因工会经费不足确需单位行政予以补助的,应在制定活动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之前征得单位行政和主要负责人的同意。行政补助收入要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500元。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学校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全体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一次。

各级工会组织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500元。学校工会组队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5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500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开支伙食补助费的,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工会可用会员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或旅游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各级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二级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慰问品。可根据需要将采购到的慰问品以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发给工会会员,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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