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余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虚构事实让企业支付“咨询服务费”构成何罪
【典型案例】
余某某,男,中共党员,A市某区化工园区招商部科长。
2017年开始,当地化工企业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不再需要提交节能评估等报告。2018年至2020年,余某某负责化工园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工作,以化工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立项备案仍需要提供节能评估等报告为由,先后要求多家化工企业与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并取得相关报告。实际上余某某私下以几百元价格安排他人代为编写相关报告。相关企业主在接受询问时均陈述听说过不再需要相关报告,但都表示未去核实了解,为顺利通过项目备案初审,均听从余某某安排与其指定第三方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余某某将节能评估报告等提供给相关企业,相关企业盖章之后再提交余某某备案初审,初审通过后企业将“咨询服务费”汇至余某某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账户,再转至余某某个人银行卡。余某某通过这种方式共计收取“咨询服务费”100余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中余某某取得企业财物是违规兼职取酬,还是构成诈骗罪,抑或构成受贿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某是公职人员,负责投资项目备案初审工作,其虚构了化工企业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仍需要提交节能评估等报告的事实,利用“信息差”,让企业误以为通过备案初审仍然需要相关报告,陷于错误认识。企业主为了取得节能评估等报告,自愿与余某某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际余某某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没有提供咨询服务,是余某某找人以几百元低价编写的相关报告,其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是通过虚构事实让企业自愿交付财物,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是违规兼职取酬,不构成犯罪。余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机会接触企业,然后利用企业需要相关报告,自己找人编写报告,收取了“咨询服务费”,是赚取“外快”的违规兼职取酬行为。虽然报告不是与企业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