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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VIP专享

提纲:

(2017年8月15日中共中央批准2017年8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7815日中共中央批准20178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网络安全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网络安全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保护措施;

(二)建立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把网络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机构,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三)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保护和重大事件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四)采取有效措施,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网络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支持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负指导监管责任。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区负指导监管责任。

主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网络和信息系统所在地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各地区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时,涉及重要行业的,应当会同相关主管监管部门进行。

第五条 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和规范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信息汇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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