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党委的工作部署
(二)建立健全公司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三)研究提出公司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四)加强公司保密技术防范能力建设
(五)加强公司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及保密教育培训工作
(六)通过直接与总部各部门、所属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和保密工作责任书
(七)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公司投保密工作
(八)主持召开公司保密工作会议
(九)按期向公司党委报告工作情况
(一)起草公司有关保密工作文件、材料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总部重大节假日前和年终保密工作检查
(三)拟订公司保密教育培训计划、总结表彰计划
(四)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
(五)负责公司总部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
(六)指导各单位确定商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以及处理失泄密事件
(七)公司保密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
(二)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审核文稿时
(三)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
(四)商业秘密的标识为“核心商秘”和“普通商秘”加保密期限
(五)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核心商秘”、“普通商秘”二种
(六)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要及时建立台账
(一)接触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单位或人员的范围
(二)工作需要时
(一)各单位要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二)进行涉密技术交流须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一)保密要害部门是指业务工作中涉及较多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最小单位
(二)各单位应按照最小化原则
(三)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规章制度
(一)召开涉密会议
(二)召开涉密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筒
(三)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
(四)会议涉及的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项指标情况、有关数据、事项、公司未来计划等内幕信息在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以法定形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前
(一)涉密人员参加外事活动时
(二)涉外活动中
(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载体出境的
(四)驻外公司、机构产生的商业秘密事项
(一)保密队伍建设情况
(二)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三)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情况
(六)商业秘密保护情况
(七)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八)要害部门和部位硬件设施的完备情况
(一)在危急情况下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四)在涉密专项活动中
(五)一贯严守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
(一)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二)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保密工作混乱
(三)对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失泄密事件而故意隐瞒、袒护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企业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涉密人员”是指掌握、知悉和管理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秘密分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凡是涉及国家、企业利益的重要文件、信息、数据,要根据以上要求设定密级,加以保护,从源头上保证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保密委)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党委的工作部署。
(二)建立健全公司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监督保密制度的实施。
(三)研究提出公司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公司总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相关保密管理和防范措施。
(四)加强公司保密技术防范能力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办公设施、通信、办公自动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保障制度和设施建设。
(五)加强公司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及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相关人员保密工作业务水平。
(六)通过直接与总部各部门、所属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和保密工作责任书,监督各单位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七)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公司投保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失泄密事件进行查处。
(八)主持召开公司保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部署保密工作,表彰奖励先进。
(九)按期向公司党委报告工作情况,对保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公司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公司保密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公司有关保密工作文件、材料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总部重大节假日前和年终保密工作检查。
(三)拟订公司保密教育培训计划、总结表彰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四)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负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的检查考核。
(五)负责公司总部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承办公司保密委指导、监督各单位保密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六)指导各单位确定商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以及处理失泄密事件。
(七)公司保密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设立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分别遵照公司保密委、保密办职责执行。
第三章 企业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八条 公司总部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密级和期限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在秘密事项产生的初期,由承办人根据保护范围事项和保密程度,依照公司相关的保密工作要求,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
(二)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审核文稿时,应同时对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审定。
(三)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要按公司相关的保密工作要求,在载体上做出明显规范标识,并通知应接触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履行保密职责。
(四)商业秘密的标识为“核心商秘”和“普通商秘”加保密期限。如“普通商秘1年”;工作秘密的标识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五)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核心商秘”、“普通商秘”二种。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核心商秘”级一般四年,最长不超过八年;“普通商秘”级一般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六)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要及时建立台账,按要求填写秘密事项登记表,同时报保密办。
第九条 各单位在确定企业商业秘密事项时,可参照公司的管理办法或依照已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变更密级、期限、范围或决定解密,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报保密办审批。变更密级、期限、范围或决定解密应有文字记载,并通知知密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 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
(一)接触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单位或人员的范围,由确定该事项密级的单位限定。属接触范围内的单位,应明确限定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接触范围。
(二)工作需要时,可调整各单位限定的接触范围。
第十二条 密件和密品保密
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资料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设备。密件和密品的传递、使用、保管、销毁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具体按密件密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
(一)各单位要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涉密技术的交流(包括转让、出口、合作、援助、咨询服务等)须履行审批手续。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技术交流,涉及到企业核心技术秘密,要根据有关规定由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保密委审批。
(二)进行涉密技术交流须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要求,防止向第三方泄密。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联网的计算机和未联网的计算机(即计算机网络和单机)及其附属设备。各单位涉密计算机严禁上国际互联网,涉密网络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无加密设备的办公网上进行采集、加工、传输、存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