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1XX区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2.1.2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2.1.3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区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2.2.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领导机构
2.2.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2.2.3生产经营单位
2.3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安全生产预警
3.2.1预警级别
3.2.2预警发布
3.2.3预警行动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3.3事故信息报告
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3.1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4.3.2分级响应措施
4.3.3现场指挥
4.3.4安全防护
4.4信息发布
4.5应急暂停与结束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应急处置评估
6.1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避难场所保障
6.5技术保障
6.6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6.8社会动员保障
7.1宣传教育
7.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7.5预案管理
7.6预案实施
8.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8.2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8.3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8.4应急联络信息
8.4.1XX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联络信息
8.4.2XX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联络信息
8.4.3XX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联络信息
8.4.4各乡镇街道及XX工贸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联络表
XX市XX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XX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X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XX市XX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XX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重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急工作。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组织指挥体系
2.1XX区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在XX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担任区委常委的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时,由区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人民政府相关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区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2.2.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领导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应在本级党委或党工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领导下,设立乡镇街道及XX工贸园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参照XX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负责人及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3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和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XX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一单四制”要求,严格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XX工贸园管委会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XX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XX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当可能影响邻近行政区域时,应按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及时通报相邻区域有关行政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3。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XX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部门发布;超出XX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XX市应急部门发布。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XX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110报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区人民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依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应急响应
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及XX工贸园处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一般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及时上报并接受市应急指挥部应对指导。较大及以上事故、重大涉险事故,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工贸园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和重大涉险事故,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4.3.2分级响应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响应等级可参照XX区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3.1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和重大涉险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属地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报告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3.2分级响应措施
XX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为1人,或者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工贸园管委会组织应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持。
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