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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等专科学校章程VIP专享

提纲: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核准学校章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级领导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六)支持学校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八)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

  (二)根据区域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事业发展需要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

  (四)自主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五)自主开展或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和有组织的协同创新

  (六)自主建立科研评价标准和办法

  (七)参与区域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的决策咨询

  (八)利用自身优势

  (九)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办学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五)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

  (七)参与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

  (二)遵守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发奋学习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与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的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

  (六)对职务职称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处罚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关心学校发展

  (六)服从学校安排

  (七)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四)审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五)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制定学术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

  (三)制定并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四)负责实训实习基地建设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

  (七)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

  (八)负责系部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九)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XX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XX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前身始建于1958年的“XXX学校”,大专建制。1963年更名为XXXX卫生学校。2001年经XX省教育厅批准,成为XX医科大学XX分校。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改建为XX高等专科学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如来写作网称:XX高等专科学校,简称XXXX;英如来写作网称:XXXXCollege,简称XXX;学校域名:http://www.c.cn。学校法定住所:XXXX市广州路。

第二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为教育理念,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走产学研结合发展之路,践行乐业奉献、同心奋进的校风;爱生敬业、博学善教的教风;勤学善思、循理致用的学风,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医学高等教育。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学为重、以发展为要”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宗旨,立足地方、服务区域,面向基层,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卫生人才,致力于建设适应医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医学高专。

第五条 学校以临床医学类、护理类专业为主,积极发展健康管理与促进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康复治疗类、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等专业,优化传统专业,适度发展新专业,建设特色品牌专业,促进各专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以普通专科高等教育为主,争取开办本科教育,积极举办继续教育,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校务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XX市人民政府。学校依法接受XX省教育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级领导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收学生。

(二)根据区域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确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基地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并实施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四)自主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自主开展或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和有组织的协同创新。

(六)自主建立科研评价标准和办法,激发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七)参与区域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的决策咨询,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

(八)利用自身优势,面向社会承担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探索全方位、多样化社会服务模式,推进医教研、产学研结合,增强应用成果转化能力。

(九)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办学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履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执行国家和XX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等。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五)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与社会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发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达到培养目标。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与生活设施,保护校园生态环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依法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的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对职务职称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处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关心学校发展,珍惜学校荣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六)服从学校安排,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七)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专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教师提升双师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需要,动态确定教职工规模与结构,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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